行政相对人名称
仪征康达诊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21081MA20QK576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徐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9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仪市监处罚〔2025〕X00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片、祛浊茶、肿节风注射液、地龙注射液的购进票据及供货者的资格材料,但均未做进货查验,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另,当事人陈述,1、检查发现的风油精系2022年7月21日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赠送,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但无法提供相关的赠送及未使用证明材料;2、检查发现的东阿阿胶系2021年年底朋友带过来帮其粉碎的,未经营使用,不能提供购进发票和供货者的资格材料。执法人员认为,上述风油精有效期至2022年10月,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有效期33个月,阿阿胶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截止现场检查时已超有效期34个月,且当事人配置有医废处置间,这么长的时间即未做过期处置也未做退还处理,针对当事人陈述未经营使用风油精和东阿阿胶的说法不予认可。 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查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是否向当事人销售过批号为201121的涉案风油精药品。 2025年9月3日,经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调查,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销售至当事人20盒涉案风油精,批号为201121,并开具有发票,发票上显示单价0.01元,合计金额0.2元。 因当事人未做风油精和东阿阿胶的进货查验记录和使用记录,也无相关的购进发票,其真实的风油精和东阿阿胶的经营使用数量、单价和获利已无法查清。东阿阿胶的货值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数量和市场同规格药品的平均单价来计算,即1盒×818.4元/盒=818.4元,风油精的货值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数量和徐州淮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发票上的单价来计算,即5盒×0.01元/盒=0.05元,合计818.45元。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风油精和东阿阿胶药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其经营使用的东阿阿胶药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销售发票和资格材料,涉嫌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其他-其他
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1.当事人涉嫌使用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5盒风油精和1盒东阿阿胶药品;2、罚款4000元。 2.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3.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05 11:34:46
处罚有效期
2025-11-25 11:34:46
处罚机关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MB151840XJ
严重失信程度
未定
权力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公示
扩展字段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仪征市雅冠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21081MABP4C6102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侯雅琪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仪市监处罚〔2025〕X0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牙齿诊疗活动使用的“Pro-Pul-Pan”医疗器械产品,中文名称是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是瑞士一家牙科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产品,作为永久性置入人体材料,用于修复体的粘固、窝洞衬层和垫底以及窝洞充填,还可用于盖髓、根管充填、窝沟封闭、修复体桩核制作等。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公告(2017年第104号),上述医疗器械属17-05口腔充填修复材料类别的三类医疗器械。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查询到该医疗器械的注册信息,即该医疗器械未经国家依法注册批准。另调查查明,当事人使用的“Pro-Pul-Pan”医疗器械产品,系前法定代表人孙阔遗留下来的,但未能提供购进发票和供货者的资质、注册证书,也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使用记录。截止我局检查时,上述产品已拆封使用。经淘宝网站查询该医疗器械产品15g包装的每盒售价为189元至221元。因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该医疗器械产品不单独收费,正常是根据治疗对象的病症,结合治疗需要,综合来收费的,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其他-其他
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1、当事人当事人涉嫌在诊疗活动中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处罚金额为:4000元; 2、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及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05 11:35:07
处罚有效期
2025-11-25 11:35:07
处罚机关
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MB151840XJ
严重失信程度
未定
权力编码
信息使用范围
公示
扩展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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