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企业上市
11 月 6 日,深交所正式披露监管函,针对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对保荐代表人王建玮、张腾夫,签字律师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陈金山、丁少波,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强光、陈新敏实施监管提示。
2025-10-24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王建玮、张腾夫的监管函
2025-10-24关于对签字律师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陈金山、丁少波的监管函
2025-10-24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强光、陈新敏的监管函
核心事件:
一家叫“贝特电子”的公司,之前想上市(IPO),但没成功。现在,因为它当年申请上市时材料有问题,导致帮它办事的一帮中介机构(2个保荐人、5个律师、2个会计师)在事隔一年多后,一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秋后算账”,发了警告信。
这件事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当年的IPO为啥有问题?(导致现在被追责)
贝特电子在2023年申请上市时,提交的材料有两个主要“坑”:
收购的子公司是“假整合”。
他们收购了一家叫“东莞博钺”的公司,并声称已经把它完全整合进自己的体系了。
但实际上,人家还是“各过各的”:财务系统不用总公司的,人员考勤、公章审批也不走总公司的流程,人事和资金管理也不符合总公司的规定。
这就好比一家大公司收购了一家小公司,嘴上说是一家人了,但小公司还是自己管钱、自己打卡、自己盖章,根本没融入。这对于判断公司整体管理和风险非常重要,是欺骗行为。
研发人员和工资数据“掺水”。
为了显得公司很重视研发、符合高科技公司的形象,他们把一些本来不是全职做研发的人,或者干脆不是研发人员的人,也算成了“全职研发人员”。
这样一来,公司的“研发投入”就变高了,看起来更“高科技”,更能吸引投资者和通过上市审核。
谁的责任?
帮贝特电子操办上市的中介团队,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他们的工作就是帮交易所和投资者“火眼金睛”地审查公司。但他们在这两件关键事情上都没看出来问题,反而出具了“没问题”的报告。所以,他们被认定为失职,现在一起受罚。
第二条线:最近的收购案为啥黄了?(作为背景补充)
在IPO失败后,另一家上市公司“扬杰科技”看上了贝特电子,想花22个亿把它买下来。
但是,这场收购在一个多月后就“闪电”终止了。
终止原因: 是贝特电子的老板们主动叫停的。理由是双方在“业务类型、管理方式、企业文化”以及未来的“经营理念”上存在巨大分歧。
这很可能暗示: 贝特电子在管理和整合上确实存在问题(呼应了第一条线中的“假整合”问题),导致收购方难以接手。
结局: 扬杰科技选择了“和平分手”,没要违约金,相当于躲过了一劫,没把一个内部有问题的公司买回家。
![]()
总结:
贝特电子这家公司,内部管理可能比较混乱(子公司管不好,人员数据造假)。当初想自己上市,结果因为这些问题没上成,还连累了一帮帮它办事的中介机构现在被处罚。
后来想“卖身”给大公司,结果大公司可能也发现了它内部不好整合,双方谈不拢,最终交易告吹。
简单说,这就是一个公司自身有问题,导致“上市失败”和“卖身失败”的连环故事,而当初帮它美化上市材料的中介们也都被拖下水,一起挨了板子。
![]()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王建玮、张腾夫的监管函
时间:2025-10-24
深证函〔2025〕1009号
王建玮、张腾夫:
2023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收购子公司东莞博钺相关整合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研发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经查,发行人认定的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实际为非研发人员或非全时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薪酬归集不审慎,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异常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0月24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5〕1010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
陈金山、丁少波的监管函
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陈金山、丁少波:
2023 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0月24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33号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强光、陈新敏
的监管函
肖强光、陈新敏:
2023 年 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收购子公司东莞博钺相关整合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研发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经查,发行人认定的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实际为非研发人员或非全时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薪酬归集不审慎,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异常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10月2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