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职务侵占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粤0512刑初6号
入库编号:2024-05-1-226-006
关键词:刑事 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 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之界分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对象及犯罪手段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之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侵犯的是相对方的财物。对方基于行为人的身份而合理相信其有销售代理权,进而购买商品、服务行为系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故所支付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的财产。行为人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企业日常工作及暂管公章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 案件事实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9年9月起受聘于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某思公墓,从事协助管理工作,2020年5月起临时负责公墓日常管理。其个人电话被登记于政府网站作为公墓联系方式。2021年2月至4月,许某某在接待购墓群众时,以“领导不同意交易价格”“需垫付款项”“应交付定金”等理由,通过个人微信、银行账户及现金收取刘某甲等12名购墓人款项共计81.8万元,并占为己有。期间,许某某利用临时保管公墓公章之便,在空白殡葬证明书、公墓安葬证上盖章后出具给购墓人。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辩护人则主张构成职务侵占罪。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具体争点包括:
- 许某某收取的购墓款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 其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 欺骗手段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如何界定。
二、法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分理据 1. 两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但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区别: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主体是特殊主体(单位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职务身份对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权限,侵害的是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
-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的客体是“他人财物”,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核心在于欺骗行为与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
- 财物归属: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是相对方财物;
- 行为手段:职务侵占罪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必要条件,诈骗罪仅要求欺骗手段;
- 被害人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被害人是单位,诈骗罪的被害人是被欺骗的相对方。
法院认定购墓款属于某思公墓财产,理由如下:
- 表见代理的民事效力:购墓者基于许某某的公墓工作人员身份(其电话登记于政府公告)、实际带看墓穴及出具盖章证件等行为,有合理理由相信许某某代表公墓从事销售活动。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行为有效,购墓者支付款项的法律效果应归于公墓。因此,款项一旦交付,即转化为公墓财产。
- 单位财物的认定标准:刑法中“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实际控制、预期可得的财产。许某某作为临时负责人,其收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购墓款应视为公墓应收账款,属于单位财产范畴。
- 内部规则的对外效力:公墓关于“需加盖财务印章”的内部规定,仅约束内部管理,不能对抗善意购墓者。购墓者无义务审查单位内部流程,其基于外观信赖支付款项,符合交易习惯。
许某某的行为虽包含欺骗(如虚构“领导不同意价格”),但欺骗仅是辅助手段,其取得财物的根本原因是利用职务便利:
- 职务便利的核心地位:许某某负责公墓日常管理、暂管公章,其身份使购墓者信赖其有权代表公墓收款。若无职务身份背书,欺骗行为难以独立促成财物转移。
- 欺骗手段的次要性:欺骗仅作用于交易细节(如付款理由),未动摇购墓者对许某某代表公墓销售的基本信任。这与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本质不同。
- 刑法理论中的“主从关系”:当欺骗与职务便利竞合时,应优先考察职务因素。若职务行为是财物转移的主因,则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若欺骗行为独立引发错误认识,则构成诈骗罪。
三、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1. 辩护思路归纳
辩护人主张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理据包括:
- 主体适格:许某某系公墓工作人员,且临时负责管理职责;
- 财物归属:购墓款基于有效民事行为归属公墓,其侵占对象是单位财产;
- 手段本质:欺骗行为依附于职务便利,未改变款项的单位属性。
本案裁判要旨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界分标准明确化:强调从“行为对象”和“犯罪手段”双维度区分两罪,尤其注重表见代理情形下财物归属的认定。
- 民事关系与刑事定性的联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表见代理)直接影响财物属性判断,需统筹运用民刑交叉思维。
- 单位内部管理的风险提示:单位应加强印章、财务流程监管,但内部规则不足以免除单位对外责任。
许某某案通过厘清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凸显了刑法评价中“职务便利”的核心地位。司法实践中,应避免片面关注欺骗手段而忽视行为人与单位之间的职务关联,唯有综合考察财物归属、行为手段及被害人认知,才能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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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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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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