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还有吹欧洲古代农民过得好的,甚至连农奴制度都吹上了,那就只好拷打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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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眼中仙境的农奴制度是这样子的
不同于古代中国常见的佃农,农奴的人身自由遭到了极大限制,必须向隶属的领主提供无偿的农业劳动和其他劳务,且几乎不掌握独立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也没有对野外资源的占有权。在维基百科之中,对于中世纪农奴身份地位的概括也是:“(农奴)could, by contrast, be traded like regular slaves, abused with no rights over their own bodies, could not leave the land they were bound to, and marry only with their lord's permission.”翻译:“相比之下,他们可以像普通奴隶一样被交易,被虐待,对自己的身体没有权利,不能离开他们必须离开的土地,并且只有在主人的许可下才能结婚。”此外,在封建主对外出售土地时,原本在这片土地上耕作的农奴也会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以赠品的形式依附于下一个封建主。完全不被视作平等的人类。
以英国史教授Sara M. Butler的文章为例,即便是最普通的农奴,平日的开支也是现代人无法想象的:为了使用他的土地,他支付了:
以钱币折算的租金(除税费外,还有年度税);
以粮食折算的租金(例如:猪肉租金、奶酪租金、黄油租金、麦芽酒租金等);
以及无偿的劳动工作。
此外,他必须为几乎所有可以想象到的东西支付许可费:
拥有一处房产(gersuma);
将其女儿出嫁(merchet)
——或者放任她们孤独终老;
住在庄园以外(chevage);
使用领主的磨坊(mill suit);
管理死者的遗物财产;
与其家庭成员交换土地或分割土地;
购买土地、持有免费土地或租赁土地;
喂养牲畜(主要是猪)并养殖于庄园周围的树林(pannage);在附近的河流或溪流中钓鱼;
收集木柴作为燃料(fire-bote);
拿木头或荆棘来修理篱笆(hay-bote)
或对房屋进行修葺(house-bote)
农奴也有特定的义务。其中包括:
死后,他要把自己最好的牲畜献给领主作为死亡义务(heriot);
他必须在领主的领地上放牧他的羊来给它施肥(foldage);
当领主的长子被封为爵士时,他要纳税来支付仪式的费用;当领主的女儿结婚时,他要纳税来帮助她准备嫁妆。
并且,农奴基本不被允许建造私人烤炉或磨坊,用以确保他们对领主垄断设施的依赖。但如果要使用这些公共烤炉,他们需要交钱或者交粮,通常是谷物和面粉制品,这种莫名其妙的支出被称为面包税说实话,如果中国古代让这种情况成为常态,都不敢想象农民起义会爆出多少。
而同时期中国古代的佃农,平日里的支出基本只有地租、税款和衣食住行,有些地方的地主还会负责给佃农发放农具和种子,用以准备下一季度的耕种工作。
此前网络上盛行着一种谣言,声称:欧洲农奴若遭受压迫可以跑到其他领地甚至其他国家,反而是中国农民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到处都需要路引和身份证明,还要负担官府的苛捐杂税和繁重徭役………”事实上,但凡翻过任意一方的具体史料,都能看出这完全就是无稽之谈。
在11世纪的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法律便明文规定,允许佃农自由退租,地主不得随意阻拦: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天圣令》
就因为这道法令,导致宋朝佃农几乎一点不惯着地主,说退就退,说走就走。哪怕地主以违约理由将佃农告上公堂,当地县衙也会各种推阻,拒绝受理。
结果,宋朝民间就出现了富户想尽办法讨好佃农,试图挽留劳动力的案例: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
而这这个时候,欧洲出现了庄园法庭,这种制度就是纯用来坑牛马的。每个庄园都有独立的法庭,法庭的话事人还是当地领主会发生什么不用多说老爷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根据The Cambridge Group for the History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研究小组)的文章,中世纪农奴不仅没有相应的人身自由,也同样需要负担繁重的无偿劳动。只不过这种徭役并非来自官府,而是来自头上的地主:首先,农奴被束缚在他们耕种的土地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没有离开的权利,也无法在其他庄园寻求更好的就业条件。当庄园土地被出售或遗赠时,受其束缚的农奴就成为新主人的佃户。农奴的流动限制代代相传,甚至延续了几个世纪。
其次,农奴除了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外,还有义务在庄园领地中劳作。在大多数庄园里,农奴还需要为维护当地基础设施(道路、桥梁、粮仓、谷仓)和日常行政工作(例如,担任巡警或税务员) 提供无偿的劳动力。
第三,法律解决农奴诉诸纠纷的渠道有限。贵族地主除了有权限制佃户的流动性外,还被赋予了对其土地的司法垄断权,这意味着农奴被迫将案件提交给领主自己的庄园法庭。 农奴制赋予地主广泛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控制农奴做出的最基本的决定。行动限制是农奴制制度框架中至关重要的部分。被奴役的农民只有在获得地主的许可后才能离开庄园,前往其他地方旅行或(临时)工作。此外,大多数农奴结婚必须获得地主的许可,并为此支付费用。不要想着能在中世纪的庄园中摆烂,一旦农奴出现在服劳役时表现消极、未能按时完成劳役任务、未缴纳足够的地租和税款等“对领主权益的侵害行为”,也是会被押上法庭受审的。
这种鬼扯制度,直到14世纪因为黑死病造成的人口锐减,才逐步在西欧消亡。欧洲的首次大规模农民起义也是在14世纪下半叶的法国爆发的。
而中国古代则恰恰相反,就以上述的两宋时期举例,此时的中国人还没有见官下跪的规矩。由于成文法典的存在,和制度上的相互制衡,宋代的任何一个地方衙门,都无法在没有证据且不上报州府的情况下判人重罪。
在当时中国建立了先进的司法体系。首先是“鞫谳分司”制度,鞫,指推鞫,意为审讯;谳,指定谳,意为检法定罪。鞫司和谳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宋朝还有推勘官与检法官两种官职,其中,检法官负责查阅法律条目、查清卷宗疑点,可以有效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修改口供。其次是“翻异别勘”制度,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可以当庭喊冤,一旦对方翻供,案件就要走入“别勘”(另外审理)的程序之中。其中,原审的所有法官都不能重新参与,别勘的法官与原审的法官也不能存在亲嫌关系。
不过,这种制度给宋朝造成了巨额的司法支出,又因为一些滑头反复翻供,导致一些案件进展缓慢。于是,宋人又开始实行“三推”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被告人只有三次翻供机会,到了南宋又改为“五推”。
除外,宋朝人还创造了完整的查证审理流程,包括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七类证据,审理时需实地勘验、检验尸伤、查验凶器,被告若不服从判决还可以向州府上诉。
同时期欧洲呢,有一个特别抽象的现象,叫作“Judicium Dei”,汉语翻译为“神判法”用自然现象定义被告是否有罪,且几乎无法进行辩驳,这种现象在13世纪以后才得到限制,荒唐至极听起来还没有感觉有什么问题没事,接下来好好看
The two methods used most typically in England were trial by cold water and trial by hot iron. In trial by cold water, a person would be dunked into a cistern. If they sank, they would be declared innocent, because the water had accepted them. If they floated, they would be declared guilty.”
———Elizabeth·Papp·Kamali
这翻译:“在中世纪的英国,最常用的两种审判方法是冷水审判和烙铁审判。
冷水审判是指将受刑人浸入水箱。如果他们沉下去,就会被宣告无罪,因为水已将他们接纳。如果他们不幸浮起,就会被宣告有罪。”烙铁审判则更为抽象,先让被告者握住滚烫的烙铁,把手掌活活烫熟,再用布条包扎。三天后,如果被告者的手发生溃烂,便证明此人有罪,反之则无罪。有些人可能会拿出12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说事,通过这些人的证词,来决定被告人是否需要接受这种“神判”。但是,中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实际是相当的草台班子,没有负责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陪审团”本身,是由十二个乡贤组成,不过真的能够公正的审判吗?
中世纪那极为低迷的离谱生产力:中国在大约公元前6世纪时普及了铁制农具,又进一步推广了牛耕,极大节省了劳动力,使奴隶制开始走向瓦解。欧洲是什么时候开始普及铁制农具的公元11世纪,中国宋朝公元11世纪前后,有关铁器加工的生产记录逐步增多,让欧洲人得以普及各种铁制农具,其中还出现了一种名为“萨克森轮犁”的重型犁具。直到这个时间段,欧洲人才开始大范围地砍伐森林、开垦荒地。在此之前,前法兰克帝国境内几乎有一半的土地都是未经开垦的荒地。按《Bread, Beer and the Seeds of Change》一书估计,直到公元1050年,整个欧洲依然只有约12%—15%的土地得到耕种。并且,在9世纪以前加洛林时代的庄园财产清单中,几乎找不到关于铁器生产的记载,大部分农民甚至仅能依靠木制农具过活,生产效率奇低。春秋时期,中国出现了全球最早的生铁冶铸技术战国初期,中国相继出现了最早的白心韧性铸铁(湖北,铜绿山矿冶遗址)和最早的黑心韧性铸铁(河南,洛阳灰坑遗址),现代又称为“可锻铸铁”。铸铁热处理技术在此期间出现了明显进步,此时的中国人也掌握了淬火技术。战国后期,中国出现了全球最早的冶铁竖炉(河南,西平冶铁遗址),炉温可达1200℃以上。同一时期的各地遗址已经发掘出大量生铁铸件遗存,证实此时中国的生铁产量已经得到极大突破。西汉时期,中国发明了全球最早的冶铁高炉(河南,古荥冶铁遗址),炉温可达1300℃以上,容积达50立方米,日产生铁可达一吨。并且该遗址里还发现了大量压制成型的煤饼燃料。公元前2世纪,中国人发明了水排,即为世界上最早的水力鼓风机。此前,冶铁作坊内多以人力推拉鼓风,大量的人力和畜力被用于简单的鼓风工作。而在水排发明以后,因其日夜不停运转,每天可足足节省上百名劳工,且能让生铁产量轻松达到 3 吨以上。发明了炒钢法(河南,铁生沟遗址),是通过液态或半液态生铁,在1150~1200℃高温下搅拌脱碳,成为熟铁或钢铁的冶炼技术。东汉时期,中国人首创了灌钢法,通过将生铁与熟铁按比例结合后加热,利用高温熔融实现渗碳,生产出兼具硬度和韧性的钢材。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綦母怀文改进了灌钢技术,此时,灌钢法才真正开始向下推广,被广泛运用于农具、兵器等工具的加工,促使中国成为全球最早普及钢铁器具的文明。
铸铁-生铁冶炼,欧洲直到公元13世纪才逐步掌握,15世纪才开始普及白心可锻铸铁,欧洲直到公元18世纪才掌握而黑心可锻铸铁更是直到公元19世纪才在美国出现冶铁高炉,欧洲直到公元12世纪,才出现了最基本的高炉形制,直到14世纪,西欧和中欧地区才逐步掌握并普及高炉技术,炒钢法,欧洲直到公元18世纪,才出现了类似的普德林法,也就是搅炼法,以同样的方法通过生铁来冶炼钢材。公元13世纪,南宋时期,我国成为全球最早运用焦炭冶炼的国家(新会冶铁遗址),而这项技术直至18世纪才得以在欧洲出现公元12世纪,北宋时期,我国成为全球最早使用活塞风箱的国家而这项技术直到18世纪才得以在欧洲运用,直接启发了工业革命时期各大机械的气缸结构(包括蒸汽机)
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型机械,名为“踏板织机”,因其经面与水平机座呈现斜角,又被称作“斜织机”。最大的创新,在于其演化出了全球最早的踏板结构,让织工可以手脚并用,一边用手控制经纬,一边用脚踩动多条踏板,联动控制综片升降,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而欧洲直到公元13世纪,才从西亚引进这种踏板卧式框架织机,并且这种机械甚至可能源自中国西汉时期,我国出现了全球最早的手摇纺车这台机械上部的装有卷纬机,能将纱线卷入纬管,又能通过传送带将纺锤与纺轮连接起来,从而使纺锤高速运转。其效率可达到欧洲手工纺纱杆的十多倍。而欧洲对手摇单锭纺车的最早记载,直到公元13世纪才在德国的一个行会章程中出现出现,直至公元14世纪才得以普及汉代还有一项的黑科技:提花机本体有84个综片,编织前先将一万多根丝线从综片的不同位置穿过,就能通过线制花本贮存提花程序 ,相当于预制绘图。至此,整件织物的花纹就被区分为经线与纬线,用衢线牵引经丝,让两个方向的线按预设顺序排列,就可组合织出足足数百种复杂纹样。认为与二进制计算机的原理类似。而欧洲出现类似机械,要等到18世纪,由法国工匠贾卡创制,于19世纪进行改良,以蒸汽机械作为动力,变为自动提花机。这种机械也启发了二进制计算机的诞生。两晋时期,中国首次发明并推广脚踏纺车及复锭纺车,将纺线效率进一步提升,而复锭纺车的效率则达到了单锭纺车的三倍以上。欧洲到公元13世纪出现手摇纺车,直至公元18世纪以前,依然还在运用原始的单锭纺车。直到珍妮机的出现,将单锭改为复锭,欧洲的纺织效率才开始奋起直追,进而引发了欧洲的工业革命。北宋时期,我国北方部分地区开始出现立式脚踏织机(山西,开化寺壁画),将斜织机的机架改为垂直形态,占地面积更小,专用于窄幅织物的高效生产。而同一时期的欧洲,依然在使用古希腊时就已成型的双轴竖直织机,虽然同属立式织机,但其结构的精密程度远不如同时期中国的立机子,南宋时期,中国人已经不满足于人力驱动的小型织机,发明了一种巨型纺织机械,名为水转大纺车。普通的麻纺车仅有1-5枚锭子,而水转大纺车的机械本体足足有32枚锭子,可日产数百斤麻纱布匹。欧洲出现类似机械,要等到18世纪,由英国人阿克莱特于1768年创制,并于1771年在克莱普顿建立首座水力纺纱厂,最终在18世纪前后逐步被蒸汽纺纱机取代。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欧洲老百姓过得如何,不必多说。
ps:所谓12世纪瑞典高炉我之前跟某个西史信徒对线的时候爬梯子出去查过,那就是冶炼块炼铁的高型竖炉,跟高炉(生铁冶铸法)没有半毛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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