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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高杰
“在孩子眼里,你们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他的爸爸妈妈,是撑起他小小世界的两根支柱……”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耐心调解,解开了原告、被告双方的心结,也让孩子最大程度感受到,虽然爸爸妈妈分开了,但双方对自身的关爱从未改变。
2012年,刘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双方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3年9月,二人的孩子小刘出生,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约定小刘随刘某一起生活,日常抚养及照顾均由刘某负责,张某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双方不再往来。
随着小刘不断成长,日常生活开销、上学费用等连年增加,刘某独自负担小刘的各项费用变得愈加困难。刘某遂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之前拖欠的和后续的抚养费。沟通过程中,二人矛盾激化,引发争执。刘某遂向九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艳卓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家事纠纷不仅关乎法理,更连接着亲情。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积极约见双方进行沟通调解。法官以亲情为连接线,从小刘的成长需要、心理需求、内心感受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了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告知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同时,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对父母双方展开教育疏导。“孩子需要从父亲那里学到坚毅和勇敢,也需要从母亲那里感受到温柔和细腻。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给孩子的人生留下难以填补的空白。你们对彼此的任何一句指责,最终都会化成利刃,刺伤孩子幼小的心灵。”经过法官的数次劝解,双方终于放下成见,决定共同参与孩子的抚养、教育。张某同意定期给付抚养费的同时,也会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陪伴。刘某也从现实出发,体谅了张某的不易,双方不再恶语相向,转而握手言和。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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