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公安局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打掉一盗窃、收赃违法犯罪链条,为受损企业挽回损失。
案件回顾
2025年10月15日,松柏派出所在刑侦大队、网安大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阳春市松柏镇精准布控,成功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叶某,侦破工地建材被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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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破后,秉持着“破案必追赃”的原则,民警围绕赃物去向展开全力追踪。通过反复梳理嫌疑人资金流向与销赃渠道,民警辗转多个废品回收点及二手市场,连续作战、逐一排查,最终锁定被盗建材下落,成功追回被盗建材半吨,并追缴赃款两万余元,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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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并未止步于个案嫌疑人的抓获。为彻底铲除盗窃犯罪的滋生土壤,办案民警进一步深挖扩线,对已掌握的销赃渠道开展溯源打击,10月28日,抓获涉嫌收购赃物的冯某,以及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回收物品信息的废品回收站老板严某、植某等人,一举切断了盗窃犯罪的销赃环节,实现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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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行为人冯某因收购赃物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严某、植某因未按规定登记回收物品信息,已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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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告破后,受损企业负责人专程来到松柏派出所,将一面写有“追赃挽损 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办案民警手中。负责人对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案件、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辛勤付出表示高度赞誉,同时表达了最衷心的感谢。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阳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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