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征求意见)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实务10大风险点提示
01
保险人核心风险(4 项)
驾驶证超期拒赔风险
第六条明确“驾驶证超期未注销不得单独作为拒赔理由”,若仍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 “未取得驾驶资格” 拒赔,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拒赔,需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 错误操作:仅核查驾驶证有效期未核实注销状态
✔ 应对:补充核查驾驶证注销证明,区分 “超期未注销” 与 “被吊销 / 撤销” 情形
乘车人致损赔付遗漏风险
突破《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本车人员除外” 限制,乘车人开车门致损需交强险先行赔付(故意除外)。若保险人仍以 “非驾驶人” 拒赔,将面临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
✘ 错误操作:直接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拒赔
✔ 应对:在查勘记录中明确乘车人过错程度,区分交强险赔付与商业险追偿范围
工程作业车场景误判风险
第八条细化工程作业车赔付场景:作业 / 通行时属交强险赔付范围,非交通事故致损不赔。若混淆 “作业中” 与 “停放中” 致损,可能出现错赔或漏赔。
✘ 错误操作:统一按普通机动车交强险规则处理
✔ 应对: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作业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事故与作业的关联性
精神损害赔偿拒赔风险
驾驶人涉刑时,第十二条明确交强险仍需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打破旧规模糊地带。若保险人以“涉刑案件不赔精神损失”拒赔,需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 错误操作:援引刑事附带民事不赔精神损失的规定拒赔
✔ 应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核算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失分别赔付
02
车主 / 被保险人核心风险(3 项)
停运损失举证不足风险
第十三条要求经营性车辆需提供合法运输许可方可主张停运损失,仅依据维修记录索赔可能被驳回。
✘ 错误操作:仅提交维修清单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应对:同步准备许可证书、事故前 3 个月营收流水证明损失合理性
医保费用重复主张风险
第十六条禁止被侵权人重复主张医保已支付的医疗费,若车主代受害人索赔时隐瞒医保支付记录,可能构成保险欺诈。
✘ 错误操作:提交全额医疗费票据未剔除医保报销部分
✔ 应对:要求受害人出具医保结算单,仅主张未报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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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保险衔接风险
若非机动车投保三者险,事故后未将保险人列为被告,可能因遗漏责任主体导致赔偿落空,违背新规第十七条“保险人应作为被告” 的要求。
✘ 错误操作:仅起诉侵权人未追加非机动车保险人
✔ 应对:在起诉状中列明保险人,主张 “保险赔付优先于侵权人赔偿”
03
受害人核心风险(3 项)
超龄误工证据缺失风险
第九条支持超龄人员误工赔偿,但需提供收入证明。若仅以“达到退休年龄” 放弃索赔,或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
✘ 错误操作:未提供返聘合同、工资流水直接主张误工费
✔ 应对:补充劳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用人单位误工证明
救助基金追偿忽视风险
若受害人已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又向保险人重复主张,可能被法院驳回并需返还基金垫付款,依据第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 错误操作:隐瞒救助基金垫付事实
✔ 应对:在索赔时主动说明基金垫付情况,主张扣除垫付款后的余额
好意同乘责任自认风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无偿搭乘可减轻车主责任,但受害人若自认“自愿承担风险”,可能影响保险赔付比例。
✘ 错误操作:在事故认定书签字确认 “自身自愿乘车不追责”
✔ 应对:明确区分 “好意同乘” 与 “责任免除”,不放弃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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