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解剖一个令人心碎,却又无比“拧巴”的案件。一个7个月大的生命,在广西百色停止了呼吸。而凶手,是两个平均年龄10岁的女孩。
当“未满12周岁”成为一张“免死金牌”,当90万的民事赔偿变成一张“法律白条”,当施暴者重返校园,而受害者的母亲却坠入重度抑郁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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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盲区的“恶魔”
故事,要从2024年7月21日的广西百色说起。
这一天,和往常一样,7个月大的男婴小黎,正在家中卧室。他的母亲梁女士,是一位重度耳聋患者。这是一个安静的,甚至有些过于安静的家庭。
灾难,以“玩耍”的名义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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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女孩黎某盼(我们称她为A)和11岁的女孩岑某某(我们称她为B),走进了黎先生的家。她们以“带孩子玩”为由,轻车熟路地抱走了小黎。
第一次,她们在屋外的水泥地上,击打小黎,直到他放声大哭。或许是怕哭声引来大人,她们又把孩子哄停,送回了卧室。
你以为这是孩童的“恶作剧”吗?不,这只是一个残忍的“序章”。
很快,她们再次折返,第二次抱走了小黎。这一次,她们选择了一个“绝佳”的地点——监控盲区。
在那个无人看见的角落,法医报告为我们还原了地狱般的场景:高处抱摔、无情的踩踏。最终,法医鉴定结果显示,7个月的小黎,死于“胸部受钝力重创,心脏破裂引发心脏压塞”。
心脏破裂。这四个字,用在一个婴儿身上,是何等的残忍。
当梁女士发现异常,拼尽全力施救并送医时,一切都太晚了。当晚,小黎抢救无效,死亡。
“免死金牌”与“规避认知”
悲剧发生,法理登场。
然而,法律给出的第一个“答案”,却是冰冷的。由于施害者A和B,一个9岁,一个11岁,均未满12周岁。根据我们现行的《刑法》,她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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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受害男婴的父亲黎先生,面对这个结果,说出了一句刷屏全网的悲愤之言:“未满12周岁,就像一张免死金牌。”
这张“金牌”的分量有多重?重到可以“豁免”一条生命的逝去。
吊诡的地方,恰恰在于此。法律推定她们“心智未成熟”,可她们的行为,却展现出了惊人的“成熟”。她们精准地选择了监控盲区,她们知道如何避开惩罚。
@南风在北京 等无数网友和法律人士质疑:这种“规避惩罚的认知能力”,难道不应该成为司法评估的考量吗?当一个孩子“精明”到知道如何躲避追责,却“天真”到可以免于刑责,这难道不是法律条文的“精神分裂”吗?
从2023年的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到今天的百色婴儿被害案,这张“年龄免罪符”,正在一次次刺痛公众的正义感。
90.6万的“判决白条”
刑事的路,被堵死了。黎先生一家,转向了民事诉讼。
2024年12月,法院判决了。两名施害者的监护人,被判共同赔偿90.6万元。这笔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还有那笔沉重的精神抚慰金。
判决书下来了,正义“看似”得到了伸张。但现实,比剧本更“魔幻”。
时至今日,这90.6万的赔偿,执行了多少呢?13万元。
这13万里,还包括施害方各自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以及政府给予的3万元司法救助。换言之,真正由监护人履行的判决赔偿,少得可怜。
剩下的77.6万元呢?监护人两手一摊,四个大字:“无财产”。
我们看到,法院判定监护人因疏忽需各担责50%,但当监护人摆出“我就是没钱”的姿态时,法律似乎也束手无策。
我们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护人失信惩戒机制,导致这纸90万的判决,在受害者一家手中,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平行时空:抑郁症与“正常上学”
如果说“免刑责”和“赔偿难”是法律的困境,那么接下来的事实,则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
我们来看看两个家庭的“平行时空”。
在受害者这边:7个月的孩子没了。重度耳聋的母亲梁女士,在丧子和维权无门的双重打击下,确诊重度抑郁,需要长期治疗。父亲黎先生,仍在绝望地呼喊:“我现在的诉求,就是希望他们(监护人)给我一个说法。”
在施害者那边:A和B,那两个亲手导致心脏破裂的女孩,她们怎么样了?
答案是:她们正常返校上学了。
是的,你没听错。在整个事件中,相关部门未对两名女孩启动任何强制矫治程序。我们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明明允许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的矫治教育。
最终的“惩戒”,仅仅是口头教育。
我们不禁要问:当两个孩子犯下如此残忍的暴行后,我们真的敢让他们“仅凭口头教育”就重返校园吗?她们的同学,该如何自处?她们的心理扭曲,得到了纠正吗?她们会不会成为“再犯罪”的定时炸弹?
一个家庭在破碎中沉沦,两个孩子在“保护”下回归日常。这强烈的对比,比案件本身更让人不寒而栗。
失灵的“保护”与亟需的“补丁”
这起案件,是“惩戒缺位”与“救济失灵”的完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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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心,是保护无辜的孩子。但它在现实中,却屡屡被质疑沦为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
它保护了施暴者的“年龄”,却没能保护受害者的“生命”。
当法律的“年龄门槛”让恶性犯罪零代价,当“民事赔偿”执行难让受害者雪上加霜,当“矫治体系”的缺位让施暴者安然无恙,我们所谓的“法网恢恢”,漏掉的,是那个7个月大的婴儿。
我们需要的,是立刻给系统打上“补丁”。
我们需要“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当证据显示施害者明知故犯,司法就该有权介入;我们需要强化监护人责任,“拒不履行赔偿”必须被纳入失信名单,承担后果;我们需要真正落地的“专门学校”,让严重暴力行为得到强制的隔离教育和心理干预。
黎先生要的“一个说法”,不仅仅是90万,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呼唤。
当年龄成为暴行的“护身符”,法律的善意就变成了对无辜者的残忍。
正义不应该因为年龄而“打折”,生命的尊严更不容许被“豁免”。
我们等待的,是那句“法不容情”,而不仅仅是“法不容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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