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专业优势,积极投身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志愿服务,近期,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律师志愿服务团深圳分团聚焦赛事各方参与主体的法律需求,精心编撰了《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深圳赛区法律合规手册》。
手册采用“百问百答”形式,面向执委会、运动员、裁判员、赞助商、志愿者及观众等群体,系统梳理赛事筹备、举办及后续阶段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行为规范、风险防范等内容。力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实用清晰的指引,帮助参与者明晰权利义务,提升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合规的赛事环境。
即日起,手册内容将分十期在“广东律师之家”公众号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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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委会的法律责任主体界定
一、赛事组委会概念
法律性质:根据《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运动会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组委会是承办单位设立的组织机构,是负责筹办综合性运动的赛事组织机构。组委会可以根据组织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职责、岗位和数量。
二、职责范围
法律性质:赛事组委会一般为临时机构,其存续期限以完成特定任务为限。部分赛事组委会被认定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此种情况较少。在法律实践中,政府临时机构通常不具备独立的被告资格,法院倾向于将责任追溯至设立该临时机构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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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 | 深圳市律师行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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