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袁少颖等:跨境并购贷款中的监管顺序与风险应对:名义变更与共管账户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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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近期,笔者团队主办一起中日企业并购案件(案件还在进行中,具体企业名称未披露)。案件中,买家拟通过银行并购贷筹措资金,却面临名义变更、贷款抵押与资金支付的时序冲突,为交易推进带来挑战。为此,袁律师团队展开深度研究,致力于破解这一循环困境。
近年来,受成本攀升、市场竞争白热化及日资企业自身战略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在华日资企业的撤退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选择通过并购方式收购在华日资企业,形成了“日本母公司为卖方、中国企业为买方、中国境内法人为目标公司”的典型交易模式。与常规股权转让不同,这类跨境交易往往涉及复杂的融资安排,“并购贷款(M&A Loan)”的引入成为主流选择。其虽能有效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但也引发了名义变更、贷款抵押与资金支付之间的时序冲突,为交易推进带来新的挑战。
一、监管逻辑:名义变更的法定优先性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目标公司股东从日本企业变更为中国企业时,需严格遵循“先变更、后支付”的法定流程——必须首先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股权变更备案及营业执照变更,后续方可推进税务变更、外汇审批与资金支付手续。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主管机关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实际所有人为权属认定依据,税务、外汇等配套系统亦以此为基础开展后续审批工作,“名义变更先行”是保障交易合法性的前置条件。
然而,这一制度安排与并购贷款中的银行抵押要求存在天然矛盾。根据《民法典》《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在名义变更完成前,买方尚未成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不具备抵押权设定资格,银行无法以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形成了“想放款却无合格抵押、要抵押需先完成名义变更”的循环困境。
二、时间差与风险暴露:跨境并购中的“监管真空期”
在实际操作中,即便完成名义变更,后续税务变更、外汇审批等环节仍需一定周期,资金实际支付通常滞后1至2个月。在此期间,卖方已丧失股东名义,买方尚未支付交易对价,银行也未发放贷款;卖方处于权益无充分保障的状态,形成典型的“监管真空期(regulatory vacuum period)”。
为更清晰呈现这一时间差,以下为该类跨境并购的真实操作流程与风险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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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程可见,名义变更完成至贷款放款之间的“制度性间隔”,使得卖方权益面临较大不确定性,而银行因监管要求无法提前介入,进一步加剧了交易推进的风险。
三、实务应对机制:平衡监管要求与交易安全的三大路径
针对“名义变更在先、放款在后”的制度性矛盾,实务中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机制实现风险平衡,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一)共管账户(Escrow Account)制度
由中立第三方(以银行或律师事务所为主)设立共管账户,在买方并购贷款获批后,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待名义变更完成、税务与外汇要求全部满足后,共管方依据事先签署的协议条款释放资金至卖方账户。这一模式在中日跨境并购中应用最为普遍,既能契合中国“名义先行”的监管要求,又能通过资金共管确保卖方权益,有效缓解时序冲突。
此外,共管账户还具备风险兜底功能:若交易因审批失败、条款未达成等原因最终终止,可通过书面形式终止共管协议,由共管方将账户资金原路退回银行;银行回收资金后,抵押合同失去履行基础,可依法解除抵押手续,从根本上规避卖方在监管真空期的权益风险。
(二)阶段性控制权保留
在名义变更完成但资金未到账的真空期内,交易双方通过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条款明确约定:卖方保留对目标公司核心管控权,包括公司账户支配权、印章管理权及重大事项决策权(如对外担保、股权再转让等),且上述权利需由双方共同行使。待买方完成资金支付、银行放款落地后,双方再通过书面确认解除卖方的阶段性控制权。该机制虽会增加协议起草与执行的复杂度,但能直接消除卖方对“名义已转、资金未到”的顾虑,显著降低交易信任成本。
(三)SPV(特殊目的公司)过渡结构
买方先设立中国境内或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股权收购的过渡持股主体。交易第一步,日方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SPV;第二步,银行以SPV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及相关资产作为抵押物,完成贷款审批与发放;第三步,待贷款发放、外汇结算等流程全部完成后,SPV再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最终买方。这一结构通过“过渡主体”实现了“抵押设定-贷款发放-股权交割”的时序衔接,制度合规性与交易安全性较强,但SPV的设立、维护需额外承担成本,且涉及跨境持股的合规申报,对交易团队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
四、制度矛盾根源:中日监管体系的 “节奏错位”
跨境并购贷款中的时序冲突,本质是中日两国监管体系差异导致的“节奏错位”:
- 中国侧:并购贷款需同时接受银行监管(贷款审批、抵押合规)、外汇监管(资金跨境流动、结售汇审核)、税务监管(股权转让税费缴纳、税务登记变更)三重约束,各环节环环相扣、流程严谨,强调“程序合规优先”;
- 日本侧:企业退出跨境交易时,更注重商业逻辑与合同履行效率,以“交易达成、资金到账”为核心目标,对中方多部门监管的流程复杂度与时间成本缺乏预期。
这种监管逻辑的差异,使得“名义变更、资金支付、抵押设定”三者难以在时间上实现同步,形成制度性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个别交易的特殊问题,而是中日跨境并购中的普遍性现象,对交易各方——尤其是买方财务顾问(FA)与律师团队——的跨部门、跨制度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在合同条款设计、资金安排与监管合规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五、实务操作建议:降低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的四大关键
基于上述制度矛盾与应对经验,为推动中日跨境并购贷款交易平稳落地,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 融资路径前置明确,纳入谈判核心议题
若交易拟引入并购贷款,买方应在商务谈判初期主动向卖方告知融资方案,明确贷款审批流程、预计放款时间,并将“贷款放款条件”纳入交割时间表,避免因融资节奏不透明引发卖方信任危机,为后续流程扫清障碍。
2. 合同条款细化风险分担,约定条件性交割
针对“审批延误、外汇管制导致资金支付延期”等潜在风险,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条件性交割条款,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划分:例如约定“因中方监管政策调整导致放款延迟的,不视为买方违约;因卖方未配合完成变更手续导致延误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减少后续争议。
3. 强化共管与监督机制,覆盖真空期管控
结合交易实际选择共管账户、阶段性控制权保留等机制,并细化操作流程:例如在共管协议中明确资金释放的触发条件(如“收到税务变更完成证明+外汇审批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放款”);在控制权保留条款中列明卖方需共管的具体事项(如“公司基本账户网银U盾由双方共同保管”),确保真空期内公司运营安全、资金受控。
4. 加强跨文化沟通,化解监管认知差异
买方团队应主动向卖方解释中国“名义变更先行”的监管逻辑,说明相关流程是法定要求而非买方主观拖延,通过提供监管政策文件、过往交易案例等方式,帮助日方理解中方多部门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合作信任,减少因认知偏差导致的交易停滞。
六、结语
中日跨境并购贷款的核心难点,并非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而是两国监管体系“节奏错位”带来的实务挑战。名义变更、资金支付与抵押设定之间的时间差,既是制度层面的客观问题,也是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通过共管账户、阶段性控制权保留、SPV过渡结构等机制,能够在“监管真空期”中找到风险平衡点。
真正成熟的跨境并购团队,不仅需要精通中日两国的法律与商业规则,更需具备在制度缝隙中搭建“桥梁”的能力——既要满足中方多部门的合规要求,又要保障日方的交易安全预期,最终实现跨文化、跨监管背景下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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