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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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崔建平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崔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追缴在案的崔建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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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崔建平利用担任菏泽市委副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山东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审批、工作调动、写字楼出租等事项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2万余元,其中943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建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崔建平部分受贿系未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7月29日消息,崔建平被查。上述庭审信息显示,被查当月,崔建平还在受贿。
今年1月20日消息,崔建平被开除党籍。
经查,崔建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廉洁底线失守,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公器私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建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建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崔建平,男,汉族,1957年11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10月入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
他历任无棣县县长,无棣县委书记,邹平县委书记兼县政协主席,菏泽地区行署副专员,菏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菏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2012年任潍坊市政协主席,2017年转任山东省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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