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很抓人。
那是一笔一千万元。
事情牵扯到公安、法院和当事人,矛盾顿时显得复杂又耐人寻味。
2016年6月,黑龙江成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一笔1000万元资金入股,企业与外来出资人之间由此形成资本关系;2019年5月,绥化市安达市公安局成立代号“501”的专案组,在侦查涉黑案件时注意到该笔资金,并将其视为可追索的财产线索,遂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成兴展开侦查并列入线索征集对象;随后,寇成兴于2019年10月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37日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改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寇成兴将该笔款项转入公安机关账户,并由公安机关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为“李志军投资款”(备注记载被扣押人为寇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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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李志军的审判中,将侦查、执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入判决执行范畴,2020年10月的一审判决及2020年12月黑龙江高院的二审维持,使该笔资金在刑事判决层面形成了既判力——这一点在后续国家赔偿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据此可见,刑事裁判与侦查措施在财产处置上存在直接的程序联动,亦形成了处理争议的制度背景。
事情转了个身。
2022年5月13日,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撤销了对寇成兴的聚众斗殴案,认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令人惊讶的是——这是为什么呢?
在我看来,事实的两条轨迹在此处发生了错位:一个人被宣布无罪,但与之相关的一笔款却已被另一份生效判决认定为涉案财产,天差地别,宛如断壁残垣与青砖黛瓦之间的对照。
说白了,问题有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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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侦查时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对当事人的财产和声誉产生了直接冲击;第二层,刑事判决的既判力把那笔1,000万元(也写作一千万元)钉在了执行名录上,随后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形成了法律上的“界限”;第三层,公安内部人员的权力行使又被检方盯上,安达市公安局原局长被指控在专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暴力取证等行为,并由此引发独立的刑事追责程序——检方起诉书中提到专案组查封企业产权、冻结被调查人及家属多处房产与车辆,甚至在被扣押财产的背景下指令将资金“抵顶”另一名涉案人的出资款,致使相关当事人为筹措该笔款向第三方高息借贷,利息损失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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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连串事实构成了对执法过程合法性和权力边界的严肃审视。
仔细想想,若当时在侦查程序中严格遵守证据与程序规则,或许就不会形成现在这种程序与实体相互拉扯的局面。
难道不是吗?
目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10月的国家赔偿决定中认定公安机关在对寇成兴采取刑拘措施时存在违法,判令对其人身自由侵害给予赔偿并要求公开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该院同时指出,关于那笔款的归属问题已由大庆市中院生效判决确认,如有异议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换个角度看,这正暴露出既判力与国家赔偿制度之间的张力,真的是一个制度性的难题。
至于救济之路,实需审慎而行。
再审与申诉为法定途径,若能提交新证据或证明原判有显失公平之处,则有望触及既判事实;然而此乃难事,证据标准苛刻。
检察机关对公安人员提起公诉,既示内部监督之意,亦证实执法过程并非无懈可击。
站在今天回头看,既有赔偿、有道歉,亦有生效判决并行交错——这情形,好比岁月痕迹在墙面上留下的重叠层次,复杂且令人反思。
个人认为,当司法各环节不再各自孤立,而能以更顺畅的程序衔接来处理财产与人身救济时,类似纠纷才能真正减少——当然,这只是依我之见。
官方回应也挺直接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执行。
安达与绥化的公安机关在公开表态中都强调执行判决的不可变更性,并建议当事人有异议就走法律程序去申诉或申请再审。
话说回来,谁不想快点了结?
可是程序不是一朝一夕能走完的。
现在,案件还在走司法救济的路径中——寇成兴已向黑龙江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
人声鼎沸之外,案件的去向仍在等待更高层级的判断。
在寂静无声的法庭与公告里,公众看到的一面是判决、赔偿、道歉的交替出现;另一面则是程序的缠绕与事实认定的分岐。
就像一本旧案卷被翻起,尘埃落下后,留下的既有往昔的痕迹,也有当下的裁判印章。
仔细琢磨,谁承担了更大的代价?
当司法的不同职能在同一事实上得出不同结论时,法律的权威与救济的公平之间便会出现灰色地带——这令人不禁感慨。
结局尚未完全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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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供了再审、申诉、国家赔偿等多条救济路径,但实际能否改变财产既判的归属,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足以动摇原判的证据或法律理由。
综观全局,案件暴露的要紧问题包括:侦查阶段权力行使的规范性、侦查措施与财产处分之间的程序界面、以及司法体系统一性在实践中的实现方式。
换做现在,若各方在程序衔接处更为谨慎,或能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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