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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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与民间借贷中,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时效风险,会在合同中约定 “本合同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延长至 5 年” 等条款。
那么,合同事先约定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也即无论合同中如何约定,只要涉及改变法定时效规则,均属无效条款。
一、核心法律逻辑:诉讼时效的 “强制性” 本质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其强制性体现在法律明确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变更基本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 3 年普通诉讼时效、20 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属于 “强制性规范” 而非 “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但强制性规范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与法律秩序,当事人无权协商变更。
二、三类典型无效约定及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排除或改变时效的约定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均被法院统一认定为无效:
- 约定排除时效适用:合同中写明 “本合同权利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永远不过期” 等内容。
- 约定改变时效期间:将 3 年普通时效缩短为 1 年,或延长至 5 年、10 年等。即使双方均同意,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定标准而无效。
- 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得对本合同债务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即使时效届满,债务人仍需履行义务”。此类约定剥夺了债务人的法定抗辩权,违背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法院一律不予认可。
三、合法边界:这些操作不构成对时效的违法变更
需注意的是,法律禁止的是 “通过约定排除或改变时效规则本身”,而非 “通过行为引发时效的自然计算变化”。以下情形属于合法操作,与时效强制性规定不冲突:
- 约定履行期限影响时效起算点:合同约定明确的付款、交货期限(如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货款”),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 年。这是对时效起算时间的合理确定,而非改变时效期间本身,合法有效。
- 债务履行承诺引发时效中断:时效期间内,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分期还款,或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确认债务,可导致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 3 年。这是债务人对债务的事后认可,属于时效制度允许的中断情形,而非预先约定改变时效。
- 对时效中断事由的具体约定:合同中明确 “债权人发送催款短信即视为主张权利”,此类约定未改变中断的法定效果,仅明确了 “主张权利” 的具体形式,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认可其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决定了当事人无权通过合同约定对其进行排除或改变,任何此类约定均属无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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