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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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从检多年,见过诸多诈骗案,2024年4月,我翻阅徐某某影视投资诈骗案卷宗时,仍被其“票房神话”震惊。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受害者遍布全国,是手法具有迷惑性的新型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披着“影视投资人”的华丽外衣,手持热门电影真实投资份额,让无数投资者深信不疑。面对这起案情复杂、人员众多、金额巨大的案件,如何锁定关键证据、找到突破口,成了我们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
迷雾初现
是“投资”还是“骗局”?
卷宗里,徐某某名下的A公司等企业资质齐全,与投资人签订的《电影收益权认购合同》格式规范,甚至还有某些热门电影的少量真实投资份额作为“背书”。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起普通的影视众筹纠纷。
但几个细节引起了我的警觉:一是徐某某雇佣中介宣传,佣金高达投资额的35%至55%,每募集1万元,近一半被抽走,商业模式极不健康;二是徐某某毫无影视行业背景,却短期内密集投资12部电影,决策随意;三是合同虽未明示“保本付息”,但宣传话术频繁出现“稳赚不赔”“保守票房预估”等暗示承诺。被害人回忆,对方通过电话、微信、组织观影、举办茶话会等方式宣传,还制作项目预估收益表、国内电影市场情况分析、电影成本销售预估分成等各类材料夸大宣传、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证据链存在关键缺口。徐某某坚称“真实投资”,其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只是项目风险所致。如何穿透表象,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成了难题。我们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重点查证其是否“超额募集”——即其对外销售的电影份额是否远超其实际持有量;追踪资金最终去向,看是否用于电影投资或个人挥霍、转移;固定宣传话术中的“保本”证据。
抽丝剥茧
击穿“真实投资”的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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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数月引导侦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审计报告显示,徐某某在某电影项目仅持2%份额,却非法募资高达16.8%份额。他故意夸大电影成本至3.5亿元,称1%份额350万元,但其购2%份额实际仅花400万元,虚增近一倍。这种“小马拉大车”的模式,注定其根本无法兑现票房分红承诺。
更关键的是资金流向。我们发现,募集的1.1亿余元资金,仅有不到10%用于实际电影投资,超过40%作为佣金支付给中介,其余资金在徐某某实际控制的19个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大量流入多个匿名账户。徐某某辩称是“中介佣金”,却无法合理解释400余万元回流至其个人账户,由此推断徐某某可能存在“洗钱”行为。
我们最终认定: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其通过复杂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构成洗钱罪。
2024年11月,案件开庭审理。法庭上,辩护人再次抛出“真实投资论”,并强调徐某某积极退赃,主张从轻处罚。
我们早有准备。在公诉发言中,层层推进:第一,通过举证其投入与募集资金的巨大差距,揭示其商业模式不可持续;第二,通过其支付超高佣金、虚增电影成本等行为,证明其根本不关心投资能否盈利,只追求快速敛财;第三,出示银行流水图,勾勒出“募集—转移—洗白—回流”的资金链条,有力反驳其“佣金”的辩解,让“自洗钱”犯罪事实无所遁形。
案结事未了
守护群众“钱袋子”的思考
2025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法槌落下,案件办结,但我的思考并未停止。这起案件是新型影视投资诈骗的典型样本。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电影行业的好奇与对高回报的渴望,以真实份额为“诱饵”,通过专业包装的话术和高佣金驱动的中介团队,营造出“稳赚不赔”的假象,极具欺骗性。
作为检察官,我们的职责不仅是追诉犯罪,更要通过办案确立规则、预警风险。以此案为基础,我们总结出“影视投资领域集资诈骗综合性审查规则”,重点查证项目真实性、经营经历、盈利可能性、资金去向四大要素,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坚持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一案双查”,全面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电影是造梦的艺术,但投资不是做梦的游戏。此案警示我们,面对任何“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诱惑,都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核实资质、理性决策。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也将持续聚焦金融犯罪新动向,以更精准的指控、更全面的审查,筑牢金融安全的司法防线,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可触可感。
供稿 | 徐汇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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