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节。
我2004年开始写新闻评论,写着写着,2010年进了媒体,岗位主要是评论编辑、评论员,此外在《四川日报》全媒体中心时,也客串过上传数字报和编辑《天府早报》成都本地新闻版的活。离职2015年回南通后,一晃十年,大部分时间给媒体写评论,也玩自媒体。
早就不在媒体,但和媒体人联系比较多。没干过记者,但前段时间,也刚和记者合作过。
把个选题爆料给了成都红星新闻,红星新闻安排驻华东的记者陈龙采写。11月4日发稿,就是这篇《上海一老小区居民因加装电梯引争执,调解时一老人猝死,被告被判赔12万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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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结果,新闻六要素俱全。记者陈龙深入探究背景信息,多方采访,交叉验证,平衡报道。
稿件发出后,传播效果也不错。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这一公共政策,以及导致邻里矛盾多发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网友广泛讨论和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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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比较关注的是这新闻中蕴含的司法议题。
68岁胡某猝死,是悲剧,这是毫无疑问的。
肇因阶段:关于加装电梯的在线讨论环节,死者胡某老婆——楼道长徐某某出口伤人,说持异议的成某某是二婚,不如马某某前妻好说话啥的,真是嘴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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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和社区民警召集双方调解时,胡某、徐某某夫妇和成某某到场。
胡某要求成某某讲上海话,而成某某表示是南通人,只会讲普通话。
这在社区民警的笔录里,有体现。当然,民警言辞是概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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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成某某说,胡某原话是:“连狗都会说上海话”,侮辱性极强。是不是这么回事,是有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拍录信息可供查证的。
成某某回怼。胡某冲上去就掐脖子,一直往门外推。成某某则挣扎、反抗,咬了胡某手指。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把双方分开。民警责令胡某坐远点,避免其情绪再失控。
马某某是接了成某某电话到场的,谴责胡某打女人。并未再发生肢体冲突。
过不一会,胡某瘫倒。猝死了。其心脏不好,2014年做过心脏支架植入手术。
可能也知道打人不对,所以徐某某说前半段胡某、成某某的肢体冲突对胡某影响不大,胡某是被马某某、成某某夫妇气死的。故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索赔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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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法院一审裁判酌定马某某、成某某夫妇赔偿12万元。
上海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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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是,庭审中,警方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居然缺位,没有出现。究竟是警方不提供,还是法院没去调取?是个疑问。
但哪怕仅就警方所作笔录这言辞证据来看,社区民警笔录证明,是胡某先要求成某某讲上海话的,社区民警笔录和徐某某自认,都是胡某先去掐人脖子的,社区民警的笔录里,民警责令胡某坐远点,也说明了这点。那么,成某某回怼侮辱、反抗掐脖,以及马某某到场后,谴责胡某打女人,不都是正当的吗?何错之有?
杨浦区法院、上海市二中院真是判的一手好案!
掐女人脖子往调解室门外推,是种可能致人窒息甚至死亡的危险动作,手段明显过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成某某只觉得自己冤:被居委会通知过去参加调解,挨了骂,挨了打,还要因胡某猝死了,赔偿12万,真是祸从天降。她已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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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而实践中,人命关天,但凡涉及人死亡的现场执法视音频,都是归入“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这一兜底式条款,作永久保存的。难道杨浦区公安分局例外?
希望,能有民警现场执法视音频出现,作为再审新证据,直截了当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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