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午喝的酒,这都大晚上了,怎么还算酒驾?” 11月3日, 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获一名涉嫌酒后驾驶的司机,面对检测结果,司机陈某某一脸困惑地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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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21时40分许,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良田中队民警在良田公安检查站开展秋冬季交通违法整治夜查行动。在对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驾驶人陈某某刚打开车门,一股浓烈的酒气便扑面而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面对检测结果,陈某某懊悔不已。他向民警交代,自己是在当天中午喝的酒,认为经过一个下午的休息和代谢,体内的酒精早已分解,晚上开车肯定没问题,完全没有料到“隔餐酒”还会惹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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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驾驶的车辆为营运性质的车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针对陈某某的疑惑,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现场普法:“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是依据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数值(酒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这与喝酒的时间、驾驶人是否“感觉清醒”没有直接关系。人体对酒精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它与个人的体重、肝功能、饮酒速度、酒类品种等多种因素有关,“隔餐酒”“隔夜酒”可能导致次日或数小时后仍处于“酒驾”或“醉驾”状态。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务必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思维,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丨玉林公安
编辑丨杨 秋审核丨蒋西河
监制丨凌嘉琳出品丨玉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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