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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近日,四川省旺苍县一名成年女子的“改名困境”,引发了不少关注与讨论。据媒体报道,当事人本名“丽春”,由于不喜欢这个名字,产生了精神上的困扰,于是到属地派出所申请改名。然而,尽管她先后4次奔走派出所、两次提交材料,当地始终以“名字没有歧义”为由,拒绝批准其申请,后来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表示唯有如此,方会考虑批准其申请。
面对这名女子的遭遇,许多人都对其倍感同情。从人之常情出发,虽说“丽春”算不上什么糟糕的名字,但一个人不喜欢自己的名字,可能存在许多“不足为外人道也”的复杂原因,其中任何一种原因,都可能给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不容小觑的伤害和困扰。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伤害和困扰,并非都是医疗机构能够鉴定的。退一步讲,即便可以鉴定,也不代表当事人有冒着受到二次伤害的风险,自行承担相应成本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公安部门仅仅因为当事人的原名没有歧义,就完全无视其个人意愿,无疑显得过于僵硬、死板、不近人情。也正因如此,其做法在舆论场上受到了不少质疑与批评。
说句公道话,在这起事件中,旺苍县公安部门的做法,倒也并非无规可依。其作出驳回决定的依据,是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该规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在其列举的五种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乍看之下,问题似乎已经到此为止——公安机关照章办事,能有什么错呢?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份《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与更上位的法律存在显而易见的冲突。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与这一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法典相比,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出台的工作规程,既是其下位法规,也存在规则滞后的问题。
民法典实施至今,已有将近5年时间。过去了这么久,个别地方依然抱着与民法典存在冲突的地方性规章不放,以此阻拦本地民众提出的合法诉求,恐怕不是什么值得肯定的工作态度。更何况,在成年人到派出所申请改名这件事上,全国各地已经有太多先例,其中既有很多人改掉自己不喜欢、有阴影的名字,由此重获新生的正面案例,也有某地小伙改名“朱雀玄武敕令”后,又改回普通名字的特殊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旺苍县这名女子的经历,更容易让人觉得不合理、不公平。
事实上,即便是在四川省,我们也不难在社交媒体上搜索到当地居民改名成功的经历,其分享的“操作经验”普遍显示,只要当事人自己态度坚决,派出所一般就会批准改名。毕竟,当地的规程只规定了“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给更改姓名留出了空间,例外条款中也有“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允许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就此而言,仅用一句“照章办事”,恐怕不足以彻底合理化旺苍县有关部门的做法,此事也并非没有进一步转圜的空间。
此事引发关注后,《四川日报》就此采访了四川省公安厅基层基础工作总队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针对现行文件中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预计明年出台。我们希望,新版的相关工作规程能早日在当地落地实施,确保当地民众能有效行使受到民法典保障的应有权利,也希望各地公安机关在面对民众类似诉求时,都能对当事人多做些设身处地的考虑,多一些人性化的关怀,如此必将令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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