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人员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用父亲的账户收取毒资后再转入自己账户,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有“自洗钱”的行为,经深入分析研判,最终追加认定洗钱罪。经该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23年,梁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寻觅起更隐蔽的渠道。2024年,梁某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发帖贩卖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担心“客人”怀疑其是骗子不敢购买,在帖文中附上其曾被判处贩卖毒品罪服刑后的释放证明,作为自己“诚信经营”的“烫金背书”。有了这份有力的“金字招牌”,梁某很快通过寄递方式将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贩卖到全国各地。不久,梁某邮寄的快递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通过快递追溯,很快将其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比对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现,涉案买家的钱款虽然转给了梁某提供的账户,但该账户并非梁某本人的账户,而是其父亲的账户。钱款最终的去向如何?这个问题看似不起眼,但其中可能暗藏了洗钱的犯罪线索。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关键证据,成功还原事实。
原来,梁某用于收钱的账户是其父亲的账户,但一直被梁某控制使用。在贩卖毒品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他利用父亲实名制的账户收取毒资,后以“生活费”的名义将钱转至自己实名制的账户中,企图伪造资金来源为父亲为其支付的生活费,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
对此,杨浦区检察院依法追加认定洗钱罪,梁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真心悔过。今年3月,该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梁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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