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专业优势,积极投身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志愿服务,近期,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律师志愿服务团深圳分团聚焦赛事各方参与主体的法律需求,精心编撰了《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深圳赛区法律合规手册》。
手册采用“百问百答”形式,面向执委会、运动员、裁判员、赞助商、志愿者及观众等群体,系统梳理赛事筹备、举办及后续阶段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行为规范、风险防范等内容。力求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实用清晰的指引,帮助参与者明晰权利义务,提升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合规的赛事环境。
即日起,手册内容将分十期在“广东律师之家”公众号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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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的法律性质与主办主体是什么?
一、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十五运会)
(一)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是中国国内水平最高,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具有明确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其举办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体育行政部门监管。全运会的比赛项目除武术外基本与奥运会相同,其原意是为国家的奥运战略锻炼新人、选拔人才。全运会每四年举办一次,一般在奥运会年前后举行。
(二)主办主体
根据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惯例及相关规定,主办主体分为“主办-承办-协办”的分工体系,“全运会”主办单位通常为国家体育总局,承担赛事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香港、澳门承办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的函》(国办函〔2021〕79号),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由广东、香港、澳门承办;筹备和举办的经费主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二、第十二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九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残特奥会)
(一)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简称“残运会”)是全国性综合项目运动会,包含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运动项目;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特奥会”)旨在鼓励智障人士参与体育比赛。两个运动会通常每四年举办一次。残特奥会系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体育赛事,其属于《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活动。
(二)主办主体
主办单位为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残奥委员会接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21年10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九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残特奥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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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 | 深圳市律师行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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