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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4年度司法应用报告|中国应用法学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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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副总编、《北大法宝大数据分析报告》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宝大数据分析报告》副主编。感谢指导性案例研究组成员张文硕、訾永娟、刘策、郇雯倩、陈春菊、梁安嘉、史雪丽等对本文写作提供的支持。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

值此之际,我们对一直以来支持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指导性案例研究工作的广大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充分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持续性开展案例研究工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43批24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247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样本,从多个视角出发,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对13376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在整体和个案应用的研究基础上,详细分析案由专题、应用法院、应用主体和应用内容等要素。综述中通过数据展现2024年发布及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回升、构建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常态化、指导性案例遴选和应用地域不均衡、指导性案例制度再定位及重塑效力性质等方面的建议,呈现2024年度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与发展。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实证研究

目次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的深度剖析

四、调研综述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公众开放,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案例库规范运行。截至2025年2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注册用户超过120万,浏览量突破2200万,访问用户国家达120多个。2025年7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已突破5000件。[1]根据《工作规程》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收录范围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指导性案例作为入库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2024年发布三类指导性案例,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发布达历年最高

2024年指导性案例共发布3类4批23例,其中民事类14例、国家赔偿类7例、刑事类2例。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43批24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类指导性案例总量最多,共计114例,总占比约为46%;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共计41例,总占比约为17%;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共计12例,增量达历年最高,总占比约为5%。2024年未发布知识产权类、行政类、执行类指导性案例。

(二)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新增4个专题类型

指导性案例专题式发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探索期和成熟期,首个专题批次是第16批指导性案例,从2018年起专题发布模式逐步成型,到第23批指导性案例,[2]专题式发布方式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常规的发布模式。专题总量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知识产权类案例14例、生态环境保护类案例13例、环境公益诉讼和执行类案例均为10例。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新增4个专题,包括第40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5例、[3]第41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7例、[4]第42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4例[5]和第43批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7例。[6]

(三)新增8类具体案由,以民事类为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只发布了民事、国家赔偿和刑事类指导性案例。247例指导性案例共涵盖142类具体案由,较2023年新增8类,分别为4类民事、3类国家赔偿和1类刑事。其中民事类案由包括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四)辽宁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

247例指导性案例来源涉及26个省级行政区域,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6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使辽宁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7]辽宁省在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例数量和年增量方面表现突出,已经连续三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排名前五。247例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中有107家地方法院,较2023年新增9家审理法院。[8]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6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9]

(五)实体指引总占比持续提高,2024年新增21例实体指引

2024年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裁判要点为实体指引的有21例,较2023年新增11例。程序指引的2例均为民事诉讼程序。24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的案例既涉及实体指引又涉及程序指引。其中有206例裁判要点为实体问题,实体指引的比例逐年提高,总占比约为83%;有42例涉及程序问题,总占比约为17%。[10]程序指引中民事诉讼程序最多,有34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各4例。

(六)2024年新增二审案例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含二审8例、国家赔偿7例、再审3例、一审3例、特别程序和其他程序各1例,二审案例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7例,再审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247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理程序为二审的案例数量为112例,总占比约为45%,已连续三年每年以1%的比例下降;一审、再审案例分别为52例、45例,略有上涨。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

按照裁判文书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可以划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两种方式。[11]考虑到研究成果的准确性与严谨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的数据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援引[12]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方式包括法官明示援引[13](含主动和被动援引)、隐性援引[14]和评析援引[15]三种。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通过智能匹配和人工分析的方法,发现确定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共计11376例,其中法官明示、隐性和评析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依次为5912例、7412例和53例。[16]

(一)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司法应用情况

1.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共176例,民事类的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首次超万例

经过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4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76例被司法实践应用,已连续三年总占比约为71%,较2023年新增18例。从2021年以来,实现全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只有15例执行类案例,援引案件从2023年424例增至495例,年度新增71例。114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中有80例已被应用,援引案件首次超过万例,达10572例,较2023年新增1767例,增量大。41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有25例已被应用,援引案件218例,较2023年新增27例,增速缓慢。31例行政类和34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分别有23例、30例已被应用,指导性案例被应用的占比较高,援引案件分别为1617例、353例,较2023年分别新增140例、81例。12例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中,仍然仅有3例被司法实践应用,援引案件数量为150例,较2023年新增5例。(见表1)

2024年指导性案例实现首次应用的数量为18例,指导性案例223号援引次数最高,已达到43次。2024年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7号、238号在发布当年即实现应用,援引次数分别为2次、1次。13376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中法官按照整批应用的共计7批[17],与2023年保持一致。

表1 各类指导性案例发布及应用情况


2.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四年来首次实现回弹,法官明示援引略增

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实现增量回弹,共增加2090例,较2023年(943例)新增1147例,改变了从2021年起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持续下降的局面,累计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达13376例。法官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分别累计5912例(其中主动援引3942例、被动援引1971例[19])和7412例[20],2024年度新增数量依次为999例和1090例,总占比分别为44.2%和55.4%,法官明示援引的总占比较2023年(43.5%)略增,法官隐性援引的总占比较2023年(56%)略有下降;2024年度法官评析援引新增2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累计评析援引数量共计53例,包括发布前3例和发布后50例。(见图1)


图1 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方式

3.有4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超千例

2024年,援引超过200次的指导性案例新增指导案例1号,援引次数213次。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千例的指导案例从2023年的3例增至4例,新增的指导案例23号的援引案件数量首次破千例。4例援引超千例的指导案例中,指导案例24号仍然最多,援引次数高达2746次;指导案例15号次之,有1653次;指导案例23号和72号,分别援引1132次和1108次。(见图2)


图2 援引200次以上的指导性案例援引次数及2024年增量

2024年,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新增数量较多的有8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15号、23号、72号、156号、57号、17号、77号,24号增幅最大,新增276次,77号在连续两年零增量基础上实现了突破。指导案例1号、54号较2023年新增数量减少,指导案例60号连续两年无新增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见图3)


图3 援引200次以上的指导性案例在2022—2024年的应用变化趋势

4.在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方面,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连续四年排名前二,最高人民法院跃居第三位

从审理法院来看,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百例的法院数量从2023年的11家增至12家,新增的1家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总占比从2023年的82%上升至83%。与前三年一致,援引指导性案例排名前两位的仍然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75例、203例。最高人民法院等4家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在150—200例之间,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达178例,跃居第三位。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在100—150例之间的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见图4)


图4 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百例的12家法院

(二)七个维度解析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

1.应用案由与专题的深度挖掘

(1)应用案由数量已达582种,援引民事类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总占比79%

247例指导性案例和13376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涵盖的案由分别为142种和582种,较2023年分别新增8种和35种,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案由范围更广泛。582种应用案由中有6种案由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超500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总量和年增量均最多,分别高达2387例和429例;买卖合同纠纷次之,有1617例,年增量为197例。执行类纠纷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增量增多,近百例。

2024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刑事和国家赔偿三类。从各类发布总量来看,排名前三位的依次是民事类(114例)、刑事类(41例)和知识产权类(34例)。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来看,民事类和知识产权类应用率分别为70%和88%,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率为61%。就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总占比而言,民事类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总占比约为79%,而刑事类、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总占比不到5%。

(2)6类专题全部应用,2024年新增劳动争议专题已实现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类专题形式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16类专题的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1700例案例,较2023年新增近800例。其中,援引第27批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有603例,数量最多。截至2024年,有6类专题共计6批42例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覆盖了“一带一路”建设、执行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合同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领域。[21]2024年新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已被应用,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有3例。

2.应用地域的分布与差异

(1)来源于北京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及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均位居前列

13376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中,100例以上的省级行政区域已有28个,2024年新增海南省。从与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对比情况来看,除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外,其他26个省份均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辽宁省2024年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来源于江苏省、北京市和浙江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及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均位居前列,指导案例数量分别为30例、14例及14例,援引案件数量分别为625例、886例和579例。广东省(1812例)、山东省(1150例)和河南省(984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连续四年排名前三位,但来源于这三个省份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10例以下。来源于黑吉辽三省的指导性案例虽然仅有1例,但是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已分别达到344例、290例和706例。山西省尚未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有229例。

(2)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超百例的有广东省等7个省级行政区域

广东省等16个省级行政区域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300例,占比近八成,[22]其中排名前五位的省级行政区域与前两年保持一致,江苏省超过浙江省位居第六(见图5)。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超过100例的省级行政区域有7个,包括广东省(206例)、山东省(141例)、河南省(135例)、湖北省(127例)、北京市(123例)、河北省(122例)、内蒙古自治区(103例)。


图5 地域分布情况

3.应用法院的分布与特征

(1)2024年专门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呈现上升趋势

24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5例来源于专门法院,其中2024年海事法院新增3例(指导性案例234—236号)。专门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已有290例。尤为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专门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呈现上升趋势,达到64例。回顾2022年和2023年,专门法院年度增量仅有17例和15例。从各专门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分布来看,知识产权法院有106例,铁路运输法院有137例,两者合计占专门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总数的83.8%,较2023年有略微增长。海事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为25例,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则数量持平,均为11例。

(2)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回升明显

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达到7338例和4278例(见图6),总占比约为87%。2024年,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近三年来首次突破千例,达到1140例;基层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回升也很明显,达到621例;高级人民法院新增233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增量较小。


图6 审理法院的审级分布情况

4.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升至第三位,二审程序的年增量超千例

2024年,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总量达到11418例,较2023年的9768例,新增1650例,年增量较为突出。在各程序中,二审程序的年增量首次突破千例,达到1162例;一审和简易程序的年增量超300例,简易程序的总量升至第三位(见图7)。另外,再审和执行程序的增量超过百例,国家赔偿、特别程序、破产和其他程序的增量均在20例以下。


图7 各类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5.指导性案例的改判案例八成以上已被应用,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超六成

从终审结果对比分析,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指导性案例和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分别为67例和1699例。67例中有55例已被应用,总占比约为82%,较2023年新增7例。终审结果为改判的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2024年新增220例,年增量明显增加。

8102例适用二审和再审程序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和维持原裁定的分别约为62.23%和4%,相较2023年略有增长。二审改判,驳回再审申请,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等15类总占比均较2023年略有下降。(见图8)


图8 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终审结果分布情况

6.应用主体的构成与解析

(1)2024年上诉人和法官的应用增量均超600例

上诉人与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数量分别为4058例和3995例,总占比为60%,与2023年持平。2024年新增631例和642例,增量均突破600例,年增量较2023年翻倍。2024年原告、被上诉人、被告及再审申请人增量均超100例,分别为232例、215例、177例和118例,其中原告占比上升1%,被上诉人占比下降1%。(见图9)


图9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

(2)法官应用排名前三的地域为京豫甘,海南省和广东省增量明显

2024年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达到3995例,较2023年(3353例)新增642例,总占比约30%。排名前三位的包括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86例)、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75例)及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53例)。其中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从第六位上升至第三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较2023年增量显著,新增29例和28例。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30例以上的法院从2023年的11家升至13家。(见图10)


图10 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3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

(3)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数量占比已连续三年为70%,湖北省增量最多

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最为主动,其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数量较2023年(7905例)新增1447例,共计9352例,已连续三年总占比约为70%。从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具体审理法院来看,有22家法院的案件数量达到60例以上。其中广东省(2家)、北京市(1家)、黑龙江省(1家)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均超百例,连续三年稳居前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增33例,增量最多。(见图11)


图11 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数量60例以上的审理法院

7.应用内容的具体分析

(1)应用内容持续呈现丰富化、多样化的特征,援引裁判要点年度新增超千次

从应用的具体内容来看,对裁判要点、裁判理由与基本案情三者的援引仍占据主导,总占比连续三年超八成。[23]裁判要点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被援引7703次,较2023年新增1226次,总占比约为53.39%,稳居首位;裁判理由和基本案情被援引3308次和1114次,新增744次和117次,总占比分别约为22.93%和7.72%,裁判理由较2023年占比略增。仅作为证据提交和援引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案例数量均超300例。(见图12)


图12 各类应用内容分布情况

(2)广东省、北京市和最高人民法院援引裁判要点超百例

2024年,粤京辽等20家法院对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援引案件数量达到50例以上,较2023年增加5家法院。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共计1560例,较2023年新增352例,其中广东省、北京市及最高人民法院援引裁判要点的案例均超百例。2024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引裁判要点新增28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增22次,增量显著。(见图13)


图13 援引裁判要点达到50例以上的法院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的深度剖析

为更全面且深入地探究各级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参照与适用方面的具体情形,本文结合法官的不同援引方式,围绕其应用结果开展深度剖析。

(一)法官明示援引下的应用结果呈现

1.法官明示援引年增量近千例,主动援引并参照年增量近翻倍

2024年法官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首次突破5000例,从2023年的4913例升至5912例,新增999例。法官明示援引的占比四年来呈逐年递增态势,2024年总占比已达44.2%。回溯2021—2023年的数据,这一占比依次为41.35%、42.9%和43.5%。在明示援引的案例中,有4269例予以参照,占比超七成。具体来看,法官主动援引的3942例案例中有91.2%(3594例)被参照,相较2023年新增数量为577例,年增量近乎翻倍;被动援引的1971例案例中,参照的案例有675例,占比34.2%。(见表2)

表2 法官明示援引的参照情况统计


2.2024年新增16例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有10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超百例

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四年来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27],2024年已累计达到155例,较2023年新增16例。从这16例指导性案例的所属案由来看,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劳动争议及破产程序案件等领域,其中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有3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有2例,合同纠纷有2例,第三人撤销之诉等9类案由分别各有1例。

法官主动援引(140例)和被动援引(120例)[28]的指导性案例2024年增量相当,分别新增15例和14例。2024年有10例指导性案例的法官明示援引案件超百例,[29]明示援引最多的仍然是指导案例24号,其次是指导案例15号。[30](见图14)


图14 明示援引超百例的指导性案例

3.2024年明示援引超百例的新增河北等5个省级行政区域,覆盖率提升19.4%

从地域来看,全国已有22个省级行政区域法官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超百例,2024年新增5个,分别为河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重庆市及江西省。从覆盖率来看,2024年大幅提升,已高达74.2%,较2023年提升19.4%。从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来看,明示援引超过200例的有12个省,其中前七位与2023年一致[31],明示援引在100—200例之间的有安徽省等10个省。从年度增量来看,超50例的有广东省等7个省级行政区域。(见图15)


图15 明示援引100例以上的地域分布

(二)法官隐性援引下的应用情况展现

1.法官隐性援引新增18例指导性案例,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超千例

从指导案例来看,2024年法官隐性援引已从2023年的139例上升至157例,年度新增18例。从这18例指导性案例的所属案由来看,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合同纠纷,破产程序案件等领域,其中劳动争议有3例,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有3例,垄断纠纷有2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10类案由分别各有1例。

从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来看,总量已达到7412例,总占比55.4%。回溯2021—2023年的数据,依次为5254例、5860例及6322例。2024年较2023年增加1090例,增量大幅提升。排名前五位的仍然是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72号、60号,[32]从具体的年度增量来看,指导性案例24号及23号2024年隐性援引增量显著,分别有201例和138例。

2.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及重庆市首次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超百例

2024年法官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在100例以上的有23个省级行政区域,[33]其中前五位与前两年保持一致,2024年新增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及重庆市。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无论是法官隐性援引的总量还是年度增量均最多,超千例,增量超百例,分别为1183例和120例。年增量超60例的有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河北省和湖北省,增量明显。(见图16)


图16 隐性援引100例以上的地域分布

四、调研综述

案例本身具有司法性、故事性和程序性的特点。[34]案例指导制度在十五年的发展历程中,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体系。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开通,不仅是服务司法实践、学术研究和公众学法的平台,也是中国法治对国际宣传的窗口,同时带来了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新变化。

(一)2024年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回归,呈现规律性发布趋势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在经历了2023年的明显下降后,2024年实现了发布数量的回归,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批次和发布数量的规律性已逐步显现。其中2019年、2021年和2022年指导性案例的年发布量达30例以上,分别为4批33例,5批31例,6批33例,2024年发布4批23例。可在此基础上,逐步稳定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批次和数量,实现每年发布4—5批、20—30例的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初衷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35]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法官裁判重要参考、各界学法用法查阅平台。[36]根据《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以下简称《改革纲要》)的要求,未来将完善法答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数据资源与在办案件的智能识别关联和精准推送机制,加强“库网”融合发展。[37]截至2024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指导性案例247例,参考案例4222例。参考案例较2024年2月27日上线时的3487例,增加735例。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发布数量的差异,源于案例的定位和作用的不同。为了使指导性案例制度能够持续发展,从制度层面可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周期、发布频次和发布数量,同时通过建立参考案例向指导性案例的转化机制,扩大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渠道,结合AI大模型技术应用实现案例遴选的智能化,最终达到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化发布。

(二)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2000例,改变了连续三年年增量下降的局面

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新增2090例,与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好的2019年和2020年年增量相当,改变了从2021年起连续三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年增量持续下降的局面,累计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达13376例。回溯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总量和年增量情况,从2017年开始连续6年实现了年增量达1000例以上,2023年年增量跌破千例。

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下降,与指导性案例的涵摄面、发布日期等因素有密切关系。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注重规范有序公开,全国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新公布的裁判文书共计969万余篇,较2023年同期上网数量增长92.7%。[38]13376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中,各类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差异较大,其中援引民事类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超万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虽然只发布了31例,但援引案件达1617例,年增量140例,其余均在500例以下。刑事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虽然发布数量较多,但援引案件持续低迷,2024年仅新增27例和81例。2024年4批23例指导性案例,3批的发布时间在12月,发布时间晚也影响了指导性案例在当年的应用效果。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法答网和法答网精选答问的常态化公布,相信会持续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拓宽行政、刑事和知产类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涵摄面,加快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周期,提升应用效果。

(三)全面梳理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构建评估机制常态化

指导性案例从发布至今,247例指导性案例中未被应用的有71例,有5个批次整批尚未被应用,分别为第33批、第37批、第40批、第41批及第43批。除以上5批外,未被应用指导性案例5例(含)以上的批次包括第24批(8例)和第31批(6例)。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在2019年之前的有15例,2020年至2024年之间的有56例。从具体案由来看,公益诉讼类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多,达11例;国家赔偿类次之,有9例;海事海商纠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权责任纠纷数量相对接近,分别为6例、5例、5例。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现状,说明非常规化的指导性案例评估行为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其运行的不利局面,构建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是激活其内生动力的根本之策。[39]可考虑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关于指导性案例失效的情形做修订,完善失效情形。同时可全面梳理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尤其是2019年以前发布的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加快对指导性案例的评估和清理工作,建立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的常态化。

(四)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和应用地域均衡性需提升

指导性案例在来源地域和应用地域覆盖方面的均衡性需要提升。2024年,辽宁省连续三年在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数量和年增量方面表现突出,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山西、新疆、宁夏、青海、西藏五个省(自治区)尚未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中排名前五位的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重庆市和江西省,[40]指导性案例总数为94例。2024年这6个省除江西省以外,均新增指导性案例,共计9例。从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增量情况来看,只有北京市(123例)过百例,江苏省为87例,其余均在50例以下。与2023年一致,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广东省、山东省和河南省仍排前三位,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总数近4000例,来源于广东省的指导性案例仅新增1例,来源于这三个省的指导性案例共计17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过百例的省中,山西省(229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6例)至今尚未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来源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的指导性案例分别仅1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共计634例,连续4年未新增指导性案例。面对不均衡的现状,需持续关注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多,但来源指导性案例少及多年不新增的省份,适度增加案例数量并给予表彰,激发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动力;对于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百例,但目前还没有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域的省份,可考虑遴选。

(五)指导性案例制度再定位,重塑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性质

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作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两大类别和权威案例重要的组成部分,共同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优化案例培育、编选、评估、发布、退出机制”。通过多年对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推动,法官明示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总占比已实现连续4年增长,法官隐性援引已连续3年下降。

随着对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不断研究深入,学术界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和效力性质的思考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定位,应当回归到其作为模范裁判的指导示范价值上来,是否需要参照以及如何参照交由待决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41]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即法律效力论和事实约束力。对于二者的兼顾和统一问题,有学者提出要兼顾规范与事实两个层面,重塑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性质,将指导性案例作为效力法源与认知法源,分情况将其作为裁判理由或裁判根据使用,同时允许法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背离指导性案例,为此只需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42]同时,加快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与司法实践的融合,开发智能类例推荐系统。[43]随着权威案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案例指导制度需要从法学理论、制度设计、审判应用、智能科技等层面全方位进行调整,在新的历史时代持续推进该制度的发展。

注释: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至43批指导性案例,统计源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发布案例和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24年12月31日。

[1]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库案例50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1041.html,2025年7月16日访问。

[2]孙光宁:《指导性案例专题式发布的实践及其改进》,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5期。

[3]为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学生霸液、虑持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间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发布第40批5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33761.html,2025年6月11日访问。

[4]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海洋强国建设。发布第41批7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8671.html,2025年6月 11 日访问。

[5]为有效解决司法实或间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布第42批4例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651.html,2025年6月11日访问。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3批7例[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921.html,2025年6月11日访问。

[7]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虑待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

[8] 相较2023年98家审理法院,2024年增加9家,分布在湖南省、辽宁省、重庆市、河北省、湖北省、广东省、浙江省及江苏省,含1家高级人民法院,4家中级人民法院、2家专门法院、2家基层人民法院。

[9] 2024年新发布的23例指导性案例来源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及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等13个省级行政区域。

[10] 裁判要点涉及实体问题的有206例,涉及程序问题的有42例,合计248例,大于247例。原因在于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的裁判要点既涉及实体指引又涉及程序指引(刑事),故前述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分别计1例。

[11] 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判断其援引了几号或某批次指导性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无法判断其是否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12] 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13] 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

[14] 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15] 法官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分为发布前和发布后法官评析援引。

[16] 有1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两种援引方式,分别各统计1次。

[17]7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6批、第14批、第23批、第25批、第27批、第29批、第32批指导性案例。

[18] 各类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案件相加总和为13405例,大于13376例,原因在于有29例援引案件存在同时援引民事与行政或刑事或知识产权或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9] 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相加为5913例,大于5912例,原因在于有1例案例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被动援引两种方式。

[20] 有1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同时包含法官主动援引和法官隐性援引两种援引方式,分别各统计1次。

[21] 6类专题的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第21批“一带一路”建设6例、第23批执行类10例、第25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例、第27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9例、第30批民事合同类6例、第32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7例。

[22] 广东省等16个省级行政区域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均在300例以上,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共计10447例,总占比78%。

[23] 同一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存在同时引用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基本案情等多个内容的情况,此处以各类应用内容累计应用次数计算总占比。

[24] “未参照”是指法官明示援引(含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未参照,主要原因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或案情不适用于当前审理的案件,法官就此进行了特别说明。

[25] “未说明”是指二审或再审法官没有对原审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做回应,而是判决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无法判断其与指导性案例精神是否一致。

[26] 其中有1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案例148号,同时主动援引指导案例150和151号,故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分别统计1例。

[27] 2021—2024年法官明示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分别为116例、132例、139例及155例。

[28] 其中有105例指导性案例既涉及法官主动援引又涉及法官被动援引,所以法官主动援引与法官被动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之和大于155例。

[29] 10例分别为指导案例24号、15号、72号、156号、23号、60号、54号、1号、34号及17号,2024年新增17号。

[30]明示援引指导案例24号裁判的案件数量为1677例,包括主动援引1255例和被动援引422例;明示援引指导案例15号裁判的案件数量为838例,包括主动援引650例和被动援引188例。

[31]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超过200例的12个省级行政区域依次为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江苏省、辽宁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及湖南省。前七位排序与2023年同期一致。

[32]排名前三位的指导案例24号、23号、15号在2024年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已达800例以上。

[33]其中400例以上的有广东省、山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和辽宁省;200例至400例的有河北省、浙江省及江苏省等9个省级行政区域;100例至200例的有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吉林省等9个省级行政区域。

[34] 张骐:《论案例的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1期。

[3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工作小组:《人民法院案例库若干重要问题解读》,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36]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7991.html,2025年6月18日访问。

[37] 《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1191.html,2025年5月20日访问。

[3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 ps://www.court.gov.cn/zixun/xian gq in g/457991.html,2025年6月18日访问。

[39]刘树德、毛琳:《案例库建设背景下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构建》,载《湘潭法律评论》2024年第4卷。

[40]其中来源于北京市和浙江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相同,均为14例。

[41] 毕潇潇:《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运行思路再定位》,载《云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42] 孙海波:《指导性案例效力性质的再反思》,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5年第3期。

[43] 李全锁、周一琦:《数字时代的案例指导制度》,载《数字法治》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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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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