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来源:重庆证监局
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部分私募基金财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及时更新部分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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