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延迟退休,公司可以不同意吗?
随着2025年退休新规落地,规则或许有了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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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女员工申请延迟退休三年被拒
焉某,女,1975年5月15日生,1994年入职辽宁某公司。
2025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焉某于2025年1月2日向公司递交《企业职工延迟退休申请表》,提出书面延迟3年退休申请,申请延长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至2028年8月15日。
2025年1月9日,公司召开审议部分职工申请延迟退休的专题会议,并于当日作出决议,“考虑公司目前超员现状,会议不同意焉某等7人延迟退休申请。”
焉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批准她提出的延迟退休三年的申请,延续劳动合同至202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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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过程:延迟退休年龄,需协商一致
一审判决:焉某有选择延迟与不延的权利,单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本案中焉某提出弹性延迟退休引发的争议,本质上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或变更的争议,涉及劳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双方争议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弹性延迟退休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依据上述规定,焉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而希望弹性延迟退休,那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款。
焉某有选择延迟与不延的权利,单位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焉某弹性延迟退休的意愿并不直接构成劳动合同必须延续的理由。
焉某于202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岗位需求、人力成本等决定是否同意职工延迟退休,公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基于经营需求不同意焉某弹性延迟退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焉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焉某的诉讼请求。
焉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二审判决:是否可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并经争议双方认可,焉某应于202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焉某向公司申请延迟退休,系焉某向公司发起协商要求,公司针对焉某的延迟退休申请经过公司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不同意焉某延迟退休申请,即应视为就延迟退休不能协商一致。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确定不再留用并未剥夺焉某的合法权益,仅是产生不能协商一致延迟退休的结果。
因此,焉某退休时间应依法定退休年龄计算。焉某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辽09民终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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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企业如何处理用工自主权与职工权利?
1.企业拒绝延迟退休的合法性基础
新规虽鼓励延迟退休以开发人力资源,但同时明确用人单位享有 “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留用” 的自主权。
公司以 “超员” 为由拒绝焉某的申请,属于对岗位需求、人力成本的合理考量,并非 “强制职工退休”——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不同意延迟” 不等于 “剥夺合法权益”,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2.对上诉理由的法律回应
焉某主张 “单位缺人、自身胜任”“国企应表率”,但新规中的 “弹性实施” 原则既保护职工自愿延迟的权利,也尊重企业的用工决策。
一方面,其所述 “临时工无证上岗” 与延迟退休申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支持延迟退休的直接依据;
另一方面,“响应国家号召” 需以双方合意为前提,国企的 “表率作用” 并不等同于必须无条件同意职工的延迟申请,仍需结合经营实际判断。
3.企业需要规避哪些风险?
✅规范流程,守住 “协商” 与 “自主” 的边界企业需建立延迟退休申请的标准化审议机制(如本案中的专题会议),对拒绝理由进行书面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用工自主权” 不可滥用,若以 “延迟退休” 为由变相歧视大龄劳动者,可能违反新规中 “防范就业年龄歧视”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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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小保补充:
员工选择延迟退休后,公司还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第五条规定:“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可以与单位约定弹性延迟退休的时间。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单位应按时足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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