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次北美(美国、墨西哥)塑料回收再生行业考察开始报名了!!!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微塑料污染问题,欧洲议会正式批准了一项新法规,全盘采纳了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文本。这项法规为塑料颗粒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处理设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将回收再生环节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其核心目标是实现"零塑料颗粒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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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紧迫性
塑料颗粒是无意释放到环境中的微塑料的第三大来源。这些颗粒在环境中持久存在、具有跨界流动性,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并可能通过空气和食物链对人类健康产生潜在危害。
欧盟虽然此前存在《 Operation Clean Sweep® 》等自愿性行业承诺,但实施效果不佳。同时,各成员国措施不一可能阻碍内部市场运作。因此,制定全欧盟统一的强制性法规显得尤为紧迫。
2023年12月8日发生的重大事故直接促成了法规的完善。当时,一艘货轮在西班牙加利西亚海岸以外80多公里的深海中丢失了六个集装箱。作为对此事件的直接回应,欧盟在新法规中扩展了"塑料颗粒"的定义,将其明确涵盖粉末、圆柱体、珠子和瓶片等多种形态,以确保监管范围足够广泛。
法规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适用范围包括:
经济运营商:在上一个日历年处理5吨以上塑料颗粒的实体,包括回收生产商
清洁设施运营商:运营塑料颗粒容器和罐体清洁设施的经济运营商
运输商:在欧盟境内通过公路、铁路或内河航道运输塑料颗粒的欧盟及非欧盟承运商
海运相关方:使用货运集装箱运输塑料颗粒、离开或停靠成员国港口的托运人、运营商、代理和船长
塑料颗粒:任何形状、形态或尺寸的含聚合物材料,包括原生和回收来源,无论是否来自生物质或旨在生物降解,包括颗粒、瓶片、树脂、圆柱体、珠子、粉末等多种形式
泄漏:在设施边界内或运输工具内,塑料颗粒从主要容器中一次性或长时间逸出
损失:在供应链任何阶段,塑料颗粒从设施边界或运输工具逸出到环境中
核心义务与分级合规机制
为了平衡环境目标与企业的合规负担,法规根据企业规模和年处理量设定了分级合规机制:
微型企业无论处理量多少,都只需提交自我符合性声明;年处理量低于1,500吨的所有类型企业,也适用自我声明制度,但需要每五年更新一次。而对于年处理量达到或超过1,500吨的企业,要求则更为严格:大型企业需每三年获得一次独立第三方认证,中型企业为每四年一次。
小型企业若年处理量超过此阈值,在首次获得一张有效期为五年的证书后,此后可选择更新认证或通过更新风险管理计划并提交自我声明来证明其持续合规,这一规定为小型企业(包括小型回收企业)提供了灵活性并减轻了其行政负担。同时,法规要求中型和大型企业每年还需进行内部评估,并建立针对员工具体职责的培训计划,以确保法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欧盟各成员国需制定有效、相称和具劝阻性的处罚规则;对最严重违规行为,行政罚款最高可达该法律实体上一财年欧盟营业额的3%;也可施加刑事处罚。
法规将在公布后第20天生效;大部分条款将在生效后24个月适用;海运相关条款将在生效后36个月适用。
EUR-Lex.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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