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黑龙江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同村女孩后,仅凭年龄便当庭释放,转而挥刀砍死女孩母亲;当深圳14岁少年钟某精心网购刀具、查询法律漏洞后,残忍杀害长期关照自己的同班同学潘某某,事后还编造谎言试图脱罪,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让“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推上舆论风口。人们不禁发问:这部法律的初衷,难道是为施暴者提供“免罪金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天真无邪的未成年人,绝非手握屠刀的“未成年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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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本意,是为未成年人撑起抵御伤害的“保护伞”,而非为恶意犯罪筑起“避风港”。从家庭保护到网络保护,从强制报告制度到家庭教育指导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每一项条款,都旨在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在成长道路上不受侵害、不受歧视。这些保护,是给放学后独自回家的孩子一份安全感,是给留守儿童一份温暖的关怀,是给遭遇欺凌的少年一个求助的渠道。法律的核心是保护“受害者”,而非纵容“加害者”,当有人利用“未成年”这一身份,蓄意践踏生命底线时,法律绝不应成为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近年来,低龄恶性犯罪的“早熟化”“恶性化”趋势,更凸显了区分保护与纵容的迫切性。最高检数据显示,2020至2024年,14-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的案件年均增长12.3%,其中不乏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这些施暴者早已超越“年少无知”的范畴:沈阳少年明知售卖暴力视频会传播危害,却以此牟利;江油少年清楚脱衣羞辱会造成精神伤害,仍对着镜头狂笑;江西万载的围殴者明知拳头会打断骨头,仍故意攻击要害。更令人警醒的是,互联网让未成年人轻易获取规避法律的方法,钟某在作案前特意搜索“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种对法律的刻意算计,早已背离了“未成年人”应有的纯真与懵懂。当孩子的恶意与成年人无异,当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突破想象,固守“年龄即免责”的刻板标准,既是对受害者的不公,也是对法律正义性的亵渎。
历史与现实早已证明,对恶性犯罪的宽容绝非文明的象征,对生命的敬畏才是法治的底色。我国唐代《唐律疏议》就规定,10-15岁杀人“必须死刑,没得商量”;新西兰14岁男孩因残忍杀害流浪汉,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美国部分州对13岁以上实施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允许按成年人标准量刑。这些案例共同印证:年龄从来不是犯罪的“护身符”,责任意识与生命敬畏,应是每个孩子成长的必修课。2024年河北邯郸“13岁少年杀人埋尸案”中,无期徒刑的判决让公众看到了司法的力量,也传递出明确信号——恶意犯罪者,即便年少,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值得欣慰的是,法律正在不断完善以实现“保护与惩戒”的平衡。刑法修正案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2024年最高检已核准34起低龄暴力犯罪追诉;专门学校的强制矫正、监护人的连带追责等措施,也让“不判刑不等于没后果”成为现实。但要真正扭转“年龄保护伞”的扭曲认知,还需进一步筑牢法律防线:明确“恶意”标尺,让蓄意犯罪者无法钻年龄空子;强化矫治教育的惩戒性,避免“批评教育”沦为形式;压实家庭与学校的责任,从源头预防暴力滋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底色是正义,而非纵容。它保护的是遵纪守法、心怀善意的少年,是需要被呵护、被引导的成长者,而不是那些漠视生命、肆意施暴的“恶魔”。当法律的锋芒能够精准划清“保护”与“惩戒”的界限,当每个孩子都明白“年龄再小,也不能践踏生命;力气再弱,也不能伤害他人”,这部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善良的盾牌,而非庇护罪恶的温床。唯有如此,才能告慰逝去的潘某某们,才能让每个未成年人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才能让法律的正义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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