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职工”这个词,可能有不少人觉得这是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了,一般我们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一般工作人员。
但是说实话,职工这个词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前,实际上指的是两类群体。关于政策的规定,我们可以找到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还有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虽然说具体的概念内容没有明确,但是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确定为50周岁,女性职员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综合考虑到人们岗位不同而作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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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前寻找,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有相关规定,但明确的是女性工人、职员可以在50岁时退职养老,既不是周岁,也不是退休。但是内容差不多的。可以看出,建国初我国已经有了工人和职员的区别。但是工人和职员究竟指的是哪类群体呢?并没有太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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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上搜到的一些内容,工人一般指的是筋肉劳动者,而职员并没有做出太多的规定。
然后,近期暖心查找了民国时代的一些职业介绍规定,恰好遇到了有关接近的解释。
根据民国24年8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的《职业介绍法》和民国31年8月1日社会部公布实行的《私设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当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凡合于左列资格之一,得向其所在地之私设私设职业介绍所申请介绍职业:
一、具有职业之知识或技术者。
二、具有相当之体力及经验堪任劳动者。”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是职员或者工人,但很明显,职员就指的是第1类拥有职业知识或技术的人员,而工人就指的是第2类具有相应的体力和经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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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国20年12月3日实业部公布的《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的规定虽然有所区别,但内容差不多属于上述规定的前身
“一、有某种职业之知识或技能者。
二、有相当之体力及经验劳工者。”
后续工人和职员的变迁。
后续在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就已经取消了工人职员的区别称呼。只有人们身份的区别,工人和干部。身份不同确定退休年龄的话,与工作岗位也就没有多大关系了。
等到了90年代国家推动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2001年,国家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了企业的行政级别,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这时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的是,女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是55周岁,其他女性职工是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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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我们和民国时代的规定相比较的话,目前绝大多数人的岗位都属于职业技术人员,可能只有少数以体力工作谋生农民工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人。只要掌握了一定的技术,而且工作岗位又需要这类人员,这样的岗位都应该属于职员岗位。
不过也不用担心,目前全国并没有这种纠结文字定义的意向。在退休年龄方面,我们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实施,女性不同类别之间的退休年龄正在逐渐并轨。到2039年12月份,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普通职工变为55周岁,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变为58周岁。即使有弹性退休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前三年退休。实际上她们的退休年龄差别也缩小了两年。
当然,法定退休年龄是对有能力和意愿的职工做出的限制。个人可以申请最早提前三年退休,这是没病没灾的情况下。如果是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劳动者就可以办理病残津贴了,这一制度是没有任何年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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