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法院发出大理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从来不是一句口号。
赡养从来不是“选择题”,而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喜洲法庭法官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过程中,发出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杨奶奶(化名)与丈夫在1995年收养了女儿,2004年丈夫不幸病故,杨奶奶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女儿大学毕业后独自在外工作。今年4月,杨奶奶生病进行手术,需要女儿签署手术相关文件,女儿不仅拒不配合签字,还不照顾杨奶奶。于是杨奶奶起诉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案件虽事实清楚,但女儿是老人最亲近的家人,且身患多种疾病,手术后缺乏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简单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妥善弥合好家庭亲情,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为帮助她们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和误会,修复亲情纽带,法官悉心听取双方困难,梳理矛盾所在,围绕孝亲敬老、修复亲情等方面进行耐心疏导,从道德层面劝解当事人,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引导女儿明白赡养老人是应尽的法定义务。最终,母女双方达成了一致赡养协议。
为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同时让女儿意识到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扶助,还有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慰藉,市法院向杨奶奶的女儿还发送了《家庭赡养指导令》,要求子女应以“反哺之心”尽经济供养之责、以“体贴之心”尽生活照料之责、以“惦念之心”尽精神慰藉之责。并明确告知,如果违反《家庭赡养指导令》,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赡养义务,将对其进行赡养义务教育指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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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民生期盼,更是司法追求。此次《家庭赡养指导令》的发出,正是一次“柔性司法”修复亲情裂痕,推动涉老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尝试。市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延伸,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尊老爱老良好家风,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信息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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