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是较为常见的两类犯罪,有时会出现帮信罪被认定转化为诈骗罪的情况。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深入解读这种转化的缘由。
案例:小张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称帮忙在电商平台刷单刷信誉就能获取高额报酬。小张心动不已,便按照对方要求,使用自己的多张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帮助对方进行刷单操作。一开始,小张确实收到了一些报酬,这让他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刷单活动中。随着刷单规模的不断扩大,小张的行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被抓获。
起初,公安机关以帮信罪对小张进行立案侦查。但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小张所帮助的这个刷单团伙,并非单纯地进行虚假交易刷信誉,而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众多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却并不发货或者以次充好发货,从而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小张在明知该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罪,小张也从帮信罪的嫌疑人转变为诈骗罪的被告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帮信罪转化为诈骗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他人财物。在上述案例中,小张最初可能只是单纯认为自己在进行正常的刷单兼职,对该团伙实施诈骗行为并不明知。但随着参与程度加深,他逐渐意识到该团伙行为的异常,比如消费者反馈未收到货物等情况,却依然继续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此时他的主观明知就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一般帮助心态转变为明知对方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这种主观明知的转变是帮信罪转化为诈骗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帮信罪的行为通常是为特定的犯罪行为提供辅助性帮助,比如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使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等。而诈骗罪是通过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直接骗取他人财物。在案例中,该团伙最初可能是以刷信誉吸引流量为幌子,但实际行为逐渐演变为诈骗消费者钱财的行为。小张一开始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基于刷信誉的表象。然而,当该团伙行为性质转变为诈骗后,小张的帮助行为就成为了诈骗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支付结算行为直接帮助了团伙骗取消费者的资金,使得他的行为性质也从单纯的帮助网络犯罪行为转化为参与诈骗行为。
帮信罪一般是对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起到辅助作用,其帮助行为不一定直接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上述案例中,小张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在该团伙诈骗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使得消费者的钱财能够顺利进入诈骗团伙账户,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小张的支付结算帮助,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可能不会如此轻易得逞,或者无法获取如此多的非法所得。因此,小张的行为对诈骗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促使帮信罪转化为诈骗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帮信罪转化为诈骗罪的过程中,还涉及到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问题。一开始,小张可能与该团伙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只是基于帮信的故意提供帮助。但随着他对该团伙诈骗行为的明知以及继续提供帮助行为,他与该团伙之间逐渐形成了诈骗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的形成,使得小张的行为不再仅仅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与该团伙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帮信罪转化为诈骗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认定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演变、对犯罪结果的作用以及共同犯罪故意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类犯罪以及判断是否存在转化情况,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广大民众来说,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参与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