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共犯容易混淆。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解读二者的区别。
小张在网上看到一则广告,称帮忙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就能获得高额报酬。小张心动后,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卖给了对方。后来,这些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被害人的大量资金通过小张提供的银行卡流转。小张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信罪抓获。
小李与小王合谋实施诈骗。小李负责联系被害人,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吸引被害人上钩;小王则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被害人转来的资金,并按照与小李的约定进行转账操作,将大部分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用于挥霍。最终,小李和小王因诈骗罪被警方逮捕。
帮信罪的主观故意通常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在案例一中,小张虽然知道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活动,但他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故意,主要目的是获取办理银行卡的报酬,对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和细节并不明知,其主观故意更侧重于帮助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诈骗罪共犯具有与诈骗行为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案例二中的小李和小王,二人通过合谋,有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他们相互配合,分别实施联系被害人、接收资金等行为,积极追求诈骗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紧密围绕诈骗犯罪展开。
帮信罪的行为主要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例如案例中小张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只是为诈骗资金的流转提供了一个渠道,属于一种辅助性的帮助行为。其行为对诈骗犯罪的完成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并非直接决定诈骗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环节。
诈骗罪共犯则直接参与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像案例中的小李编造虚假投资项目欺骗被害人,小王负责接收和转移资金,他们的行为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是诈骗犯罪得以完成的核心环节,对诈骗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关联。其帮助行为不一定必然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帮信行为,诈骗分子可能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犯罪。比如小张提供的银行卡,诈骗分子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银行卡来进行资金流转。帮信行为只是增加了犯罪实施的便利性和成功率,但不是直接引发犯罪结果的原因。
诈骗罪共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共犯的行为直接促使诈骗犯罪得逞,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案例中如果没有小李和小王的共同诈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被骗取财物,他们的行为直接引发了犯罪结果的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帮助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案例一中的小张,如果认定构成帮信罪,会根据其提供银行卡数量、涉及资金流水等情节来确定最终量刑。
诈骗罪的量刑则根据诈骗数额等因素确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例二中的小李和小王,因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会根据他们诈骗的总金额等情况来判处相应刑罚,通常量刑幅度会比帮信罪重。
在实际案件中,准确区分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与犯罪结果的关联性等因素,从而作出正确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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