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督促企业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底线,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08月,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区域内存放的12支液化石油气气瓶不能提供出厂监督检验报告,通过查询“云南省气瓶追溯系统”,未查到涉案12支瓶钢瓶登记记录,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例二:某某有限公司的电梯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案
2025年1月,福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岁末年初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某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电梯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和维保合同,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前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3月31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在未完成上述2个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下,仍在使用2台电梯。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三:某某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案
2025年5月,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一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未办理使用登记;二是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三是未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四是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配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前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至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均未进行整改。经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六)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消除事故隐患,合并处予罚款7.5万元。
编辑:安春艳
审核:李权辉
终审:张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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