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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太和县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加强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区域: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辖区全覆盖。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全区域禁止销售和燃烧大盘香。
二、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三、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五)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861186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8624646;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8627976)。
来源:太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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