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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微信朋友圈截图可作为电子数据类证据提交,但司法认定核心是审查其是否满足真实性、公开性、真实使用意图,且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单一截图通常难以被采信,具体认定要点如下:
1. 真实性是基础前提:因朋友圈内容可随意编辑、删除,司法认定首看真实性。未公证的截图证明力极低,大多不被认可;即便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也仅能证明截图当下的状态,还需核对发布主体与商标权利人的关联性,比如发布账号需是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使用的商事主体,避免他人代发等混淆情形。
2. 公开性需突破封闭局限:商标使用需让相关公众知晓以发挥识别作用,而朋友圈具有好友可见的封闭性。司法实践中不苛求流量,但会排除仅面向亲友的私域展示,若截图无点赞、评论等互动,或无证据证明内容可扩散至不特定消费群体,易被认定为未达公开要求;不过也会结合小微企业经营实际,不单纯以受众少否定其商业宣传的公开性。
3. 需排除象征性使用,佐证真实使用意图:关键要判断商标使用是真实商业行为,还是为规避“撤三”的象征性使用。若仅只有朋友圈宣传截图,无销售记录、合同等,会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而不被采信;但如果截图搭配微信聊天订货记录、转账凭证、线下实体店缴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证明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就可认定为有真实使用意图。
4. 需匹配商标核定范围:截图内容必须将商标用于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比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床上用品,截图就得是该品类带商标的推广内容,若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与核定范围不符,即便证据完备,也无法认定为对应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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