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11月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第十三届吉林省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孙洪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洪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洪君利用担任通榆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通榆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以侵吞、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通榆县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孙洪君,1964年2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孙洪君曾任共青团白城市委副书记,大安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大安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通榆县委副书记、县长,通榆县委书记。
2025年1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孙洪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吉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
违规摊派费用
2025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孙洪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孙洪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公车私用;违背组织原则,在党内搞团团伙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活动安排;群众意识淡漠,违规摊派费用;权力观念扭曲,用权失范,违规干预、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失察失管;为“小圈子”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洪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洪君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 |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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