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获悉,11月4日,江苏飞亚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亚化学”)收罚单,处罚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关(下称“南通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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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内容显示,2022年2月17日、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以自身为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向南通海关分别备案申领了C230222A0157、C230223A0757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2本手册备案进口料件均为壬烯,出口成品均为壬基化二苯胺。C230222A0157号手册已于2023年7月24日核销结案;C230223A0757号手册已报核未结案,报核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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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在执行上述两本手册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价格申报不实
2023年5月8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在C230222A0157号手册项下,分别申报进口壬烯200000千克、29503.22千克、74.3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230220231023010301、230220231023016558、230220231023016846。其中单价分别申报为1.7854美元/千克、2.6229美元/千克、2.6229美元/千克。经查,当事人系以补税时公司最后进口批次壬烯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2024年3月18日、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7日、 2024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在 C230223A0757号手册项下,分别申报进口壬烯120000千克、12738.72千克、25477.44千克、7001.93千克,报关单号分为230220241024006892、230220241024014973、 230220241024015552、230220241024029540。其中单价均申报为1.4243美元/千克。经查,当事人系以该手册最后进口批次壬烯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但上述2本手册项下料件系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当事人应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该合同有效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经计算,C230222A0157号手册3票货物的实际单价均应为 2.2885美元/千克;C230223A0757号手册4票货物的实际单价均应为1.8546美元/千克。
经计核,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分别导致C230222A0157号手册3票报关单项下漏缴税款人民币121163.3元,多缴税款人民币12409.79元和31.29元;C230223A0757号手册4票报关单项下漏缴税款人民币64258.19元、6823.22元、13646.42元和3757.92元。
南通海关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1月15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二)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未办理“分开管理”监管手续
当事人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料件壬烯和成品壬基化二苯胺均为液态化工品,需用储罐储存。在 C230223A0757号手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在未向海关办理“分开管理”监管手续的情况下,将手册项下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混合存放、生产。经查,当事人C230223A0757号手册项下涉及未办理“分开管理”监管手续的保税壬烯有826302.87千克,经计核,涉案壬烯价值人民币16038061.31元。
南通海关于2025年1月15日发现该违法行为。当事人辩称,系因业务不精且储罐不足导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书面承诺认错认罚,9月15日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手册资料及项下进出口报关单;成本分配表、生产报表、库存台帐;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业务联系单;收取担保凭单、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注册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料件内销补税价格低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从轻处 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
当事人料件内销补税价格高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混合存放、生产,未办理“分开管理”监管手续,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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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飞亚化学官网介绍,公司是以二苯胺、对甲酚为基础产品致力于智能制造、绿色环保高分子材料助剂的专业生产厂家,产品广泛用于医药、农药、军工、机械制造等领域。公司为出口导向型企业,产品主销欧美和东南亚地区,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是二苯胺产品行业标准牵头起草单位之一,曾荣获过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产品曾被国家四部委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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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苏飞亚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5785.355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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