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巨才,男,汉族,1965年5月生,山西太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吕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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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任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阳煤矿矿长,吕梁市市长助理等职。2015年12月任吕梁市副市长,近7年后的2022年9月被查。
2014年1月,杨巨才在担任吕梁市政府市长助理期间,以商人胡某某名义在太谷县开办包括生产销售酒类产品的企业,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向多家企业推销酒品,违规获取巨额利润。2010年4月至2022年9月,杨巨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多家企业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其弟承揽绿化工程。杨巨才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杨巨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4月,杨巨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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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消息:日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吕梁市原副市长杨巨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巨才理想信念丧失,初心使命动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利,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巨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巨才利用担任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阳煤矿矿长、吕梁市市长助理、吕梁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巨才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巨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吕梁市第五届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吕梁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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