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当事人在准备证据的时候,喜欢拿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京坤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缺乏原件作为比照,那么复印件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是非常弱的。尤其当它单独作为关键证据的时候,复印件约等于废纸。
复印件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很容易被篡改,且难以鉴别,法庭每天审理那么多的案件,见惯了利用复印件制造假证据的伎俩,天然对复印件就缺乏好感,所以,如果你的证据只有复印件而缺乏原件,那么不好意思,请做好法院不予采纳的准备。
除了在实践中复印件不讨人喜欢以外,法律上也是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就包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所以如果你要拿复印件当证据,一定要保管好其原件,经过法院比照确认后,你可以继续把原件收好,此时经过法院比照的复印件效力就等于原件了。
当然有人可能会提《民事诉讼法》中,有说:“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这种情况只适用于你的复印件必须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它仅仅是一个孤立的证据,还只是复印件,抱歉,这份复印件就等同于零。
最后京坤律师再总结一下,关键的证据,必须有原件做比照,复印件才有效;如果只是辅助的证据,那么即便拿不出原件,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复印件还是可以提交的。就好比我们请客吃饭,不要拿复印件当主菜/硬菜,作为冷盘小菜还是勉强可以接受的。大家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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