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腰痛、脚痛多次请病假,公司却发现其脚痛当天微信运动步数超1.6万,怀疑其“泡病假”,以旷工为由将他开除,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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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事人诊疗记录与公司通知梳理:
2019年2月22日,江苏某公司卷簧工小陈在工作时腰部扭伤,当日就医并获病假证明。2月25日,他向公司人事经理提交两家医院病假单并获准休假。3月4日至5日,小陈正常出勤,但次日腰伤复发,持“腰扭伤”诊断再次申请病假。
3月18日返岗当天,小陈因足痛向生产经理请假,并发送“右足疼痛”诊断书。人事经理要求其3月20日提交病假材料原件,小陈以就医需用原件为由协商,对方坚持假条需原件、其他材料可复印。3月20日,小陈携材料至公司却被保安阻拦。
3月25日医院确诊其患有“跟骨骨刺”,建议休息三日。因脚痛持续,小陈后续多次申请病假。4月3日,公司以“故意以病假为由骗取休假而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从小陈提供的门诊病历及其已经递交给公司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看,小陈因腰痛、右脚痛等就诊并休息是事实,且相关诊断并非仅有小陈主诉,医院亦对小陈进行了腰椎平扫、摄片(骨刺)等检查。而影响微信运动步数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小陈微信步数多就推定其右脚正常,当日视频中跑步或步行也无法得出小陈病情虚假的结论。公司以此认定小陈属旷工显然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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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法院裁决公司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118779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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