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3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5年8月27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仪征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杨某立案调查。经核查,杨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负责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在其为公司执行运输任务期间,多次私自贩卖所承运的柴油,累计完成销售40余笔,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作出处14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龙潭街道移交的证据线索,联合街道对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向外来车辆销售柴油。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南京市栖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772元并处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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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10月9日,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龙池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对违规储存柴油的南京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展开调查。经核查,该公司购买两辆报废油罐车,用以储存柴油为公司内部车辆加油,该报废油罐车储存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六合区应急管理局拟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对该涉案企业作出处罚,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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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罚则
01
非法生产危化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非法经营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非法经营成品油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零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者采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
(四)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04
非法储存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05
非法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06
非法改装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7
偷税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8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稿 :甘佳敏
审核 :郭燕秋 赵 庆
发布 :李鸿雁
来源:南京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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