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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场地问题,我们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
凭什么,说停就停,退钱!
这样的场景
在教育培训领域并不陌生
消费者满心期待课程继续
却突然收到机构停止服务的通知
剩余课程对应的费用如何处理?
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消费者该如何维护权益?
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接下来
跟着小编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近日,张先生为了5600元操碎了心。为了让孩子有个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张先生购买某体育公司开设的儿童运动课程,由某体育公司的老师为张先生的孩子授课,课程共96节,价格为9600元,上课时间固定为每周二、四、六。
课程开始后,因天气或双方自身原因曾请假多次停课。今年8月,某体育公司的老师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张先生便通过微信向某体育公司表明已接受课程服务40节,还有56节课程未授课,要求返还课程费5600元。某体育公司并未认同,双方由此发生多次争执,张先生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作为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培训机构某体育公司在收取预付款后停业,导致服务接受方张先生未能接受约定的课程服务,服务接受方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尚未接受服务教育的课程费用。张先生尚剩余56节课程未消费,依协议约定某体育公司应退还张先生课程费56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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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美容健身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但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较大,消费者与经营者时常发生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的培训机构某体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告知张先生因场地原因,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服务,系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作为接受服务方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因此,在本案中,经营者因场地原因单方终止服务,消费者张先生有权主张返还剩余费用。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应注意理性消费,消费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签署相应的书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而言,要规范经营,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停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是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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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法警队 林奕斌
本期编辑:融媒体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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