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近期劳动法课程(可点击报名)
![]()
基金监管局答网民咨询劳务派遣公司长年截留用工单位专款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挪用贪占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5-10-07回复时间:2025-10-14
高*霞: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长达十几年,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是否符合人社部发〔2022〕45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的第五款:(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劳务派遣公司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的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中第六条第五款“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理由:该资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小编解读:
人社部发〔2022〕45号文件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它的监管重点是基金的安全运行、支出管理以及对基金的欺诈骗取行为。其中第六条规定: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人社部基金监管局的回复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将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的名义拨付的社会保险费截留,“该资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
在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通常是指已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管理和运营的资金。这些资金属于国家所有,用于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公共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
网民咨询的场景中,劳务派遣公司截留的资金,是用工单位以社保费专款名义拨付的。说明资金在被截留时,资金仍停留在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手中,尚未实际缴纳给社保经办机构。
既然资金尚未进入社保经办机构的账户,不具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属性,因此,对该资金的侵占行为,自然不适用针对“社会保险基金”本身的挪用、贪占条款。
网民咨询这个问题,不知道是不是想举报获得奖金?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超龄用工、延迟退休、解雇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法库推出全实操课程: ,李迎春律师主讲,点击链接即可报名!
最高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废了解释一第34条!| 劳动法库
2025-10-15
陈宜芳 吴景丽 张艳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2025-10-14
最高法、人社部单方调岗“六要素”详解与实操指南 | 劳动法库
2025-10-14
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坚持在原岗打卡算旷工吗?高院判了!(2025)| 劳动法库
2025-10-13
明确了!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到产假结束还是哺乳期满?人社部答复!| 劳动法库
2025-10-12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