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书面通知以后,能否在三十日届满前让劳动者离职,如果让劳动者提前离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剩余期限的劳动报酬?
就此,我们检索发现,既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权提前让劳动者走人的,也有持相反观点的,先把这些裁判观点与诸君分享,而后再谈谈我个人的浅见。
01—广东高院(2024)粤民申4354、4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辞职程序规定,在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之外,之所以还要求劳动者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义务,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吴某将该法律条款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某公司在吴某正式提出辞职后,根据工作需要在三十天内确定离职生效日,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畴,并判令某公司无需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处理恰当。
注: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刚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京某某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粤0112民初3648号、7947号
02—上海松江法院(2023)沪0117民初3508号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上述三十日是指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预告期利益。
03—天津二中院(2022)津02民终6789号
该条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单方辞职的权利,即劳动者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另一方面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三十日的预告期,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避免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其工作无法交接而影响其正常用工秩序。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放弃或改短时间的权利,同意劳动者即时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未等三十日期满即作出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即告解除。
04—泰州海陵法院(2020)苏0191民初1379号
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限制较少。
但是,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缓解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不利影响。因此,此处的预告期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小僧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预告解除制度,其核心是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预告解除权”。该权利的行使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即劳动者的解除通知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设立30天预告期的立法本意在于平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与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能够自由流动,寻求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给予了用人单位一个合理的缓冲期,以便其能够安排工作交接、招聘替代人员,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员工离职对企业运营造成的冲击。
而之所以产生用人单位能否在预告期内让劳动者提前走人的争议,我想,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预告解除性质的理解上存在分歧。
如果认为预告解除是劳动者的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那么,在预告期内让劳动者提前离职,既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应有之义,允许或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手续,也是用人单位主动放弃这项权利,是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
如果认为预告解除属于程序性条件,只有在30天的预告解除期满后,解除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用人单位在该条件尚未成就前就通知劳动者离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说说笔者的浅见。
先说观点,笔者认为,在预告期内,除非取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N赔偿金。主要理由有二:
1、预告解除不仅仅是劳动者的义务,更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提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时,既是履行其法定义务,给用人单位缓冲期,以免因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劳动者在发出解除通知的同时,也告知了用人单位何时离职,这是劳动者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决定权,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离职,就侵害了劳动者该项权利。
2、用人单位预告期内通知劳动者离职,损害了劳动者的预期利益。
如前所述,劳动者已经在通知里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在预告期届满前,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有继续提供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预告期不仅为用人单位提供缓冲,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在寻找新工作期间的稳定收入来源。用人单位单方强制提前离职,侵害了劳动者对这30天工资收入的合理预期。
尽管“用人单位有权在预告期内通知劳动者离职”是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离职的风险仍然存在。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用人单位无需30天的缓冲期,最好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系劳动者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合意,尽量降低强制通知离职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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