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月Z女士通过银行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和谐康福护理保险(万能型)。于同年2月6日,Z女士因脑溢血经抢救无效身故。法定受益人L先生于2月11日电话报案。
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L先生,并协助提交理赔材料,因涉及投保短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展开了核实调查,经调查,发现Z女士存在投保前疾病,未做如实告知事实,但考虑到Z女士自行在手机上操作投保,并且存在因年龄偏大不理解投保规则等原因,最终做“过失未如实告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费”处理。
【案件分析】
客户在投保保险时,未对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投保后未能及时向保险人补充告知既往病史说明的,会对后期的理赔环节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无法理赔。
【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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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健康南通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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