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高淳法院三名法官在直播间身穿制服卖螃蟹的情况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直播间内,三名法官身着制服,全力推销手中的螃蟹。
大家伙就纳闷了,这是什么情况呀?前两天嘎子哥不是身穿警服直播,被处罚了吗?法院这是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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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听了听,原来三名法官是在帮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售卖他家里养殖的螃蟹,而所售的款项均用于偿还债务。
接下来有人就怀疑了,这是个好事,但是法官为什么卖他家的螃蟹,不卖我家的呢?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猫腻呀?
原来他们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也就是秋兰家,欠了很多外债,然而他家一直非常诚信,一直在努力的还钱。
最近秋兰家的螃蟹成熟了,但是苦于没有销路,没有办法。
这时候,法院担起了这个责任:我们来帮你卖,卖完以后好还债。
这真的不失为一个好的想法,完全可以起到一个引导作用。
引导那些有还款意愿,但是没有充足还款能力的人去想方设法还债,助力我们诚信社会的构建。
那么法官在直播间上去卖螃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当然是有的。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明确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其中对于像螃蟹之类的生鲜产品,由于保存不了几天就会坏掉,所以没有时间去拍卖,是完全可以进行变卖的。
对此,我们也注意到,在直播间内,这并不同于往常的拍卖。
因为拍卖是有保留价,然后可以竞买、上浮价的,而这里的价格是完全一口价,只是属于法律中的变卖,而非拍卖。
那么话又说回来了,假如说,我们说假如,假如这家被执行人自己家里有螃蟹,偷偷的将螃蟹卖了,然后将钱藏起来了,而不去用于偿还债务会怎么样呢?
其实答案也很简单,轻则拘留罚款,重则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而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书确定义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正反两个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到,真的碰到这种难题的时候,莫不如想好办法,好好的去履行义务。
这不仅不能得到处罚,还能落得一个好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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