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我回家帮父母收拾旧物。我们翻出了一张纸页发黄的老房契。我父亲捏着那张白纸说:“这可是咱家的老底儿。想想看,当年要是没这东西,我们凭什么能合法地卖掉那套老房子?”
他这句话说得很明白。这是一个朴素的道理:你必须先拥有一件东西,然后才能卖掉或转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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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生活中的小插曲,让我想起一个关于台湾的讨论。宋楚瑜先生曾用一个相似的比喻回应过一些言论。他问了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你没有房产证,你能把房子送人吗?
这个常识性的问题,指向了一个关键的历史事实。1895年,清朝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它被迫将台湾“割让”给了日本。
“割让”这个词很重要。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一份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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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道理很简单。一个人只能出让或割让属于自己的东西。你不能卖掉邻居的房子。你也不能把公园的长椅送人。
1895年的日本,在当时是一个强国。它为什么非要在《马关条约》的文本上,清楚写下“清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永远让与日本”?如果台湾当时不属于清朝,日本不需要多此一举。它直接占领就好了。
日本需要这份条约,需要清朝盖章,是因为它需要一个来自“原房主”的法律文件。这样,它的占有在国际上才“合法”。
这份条约虽然是耻辱的,但它从反面证明了一个事实:在1895年之前,台湾的主权属于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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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房产证”不是凭空出现的。清朝政府用两百多年的时间,一点一滴地“书写”了它。
我们把时间拨回1684年。清军入台后,康熙皇帝作出了一个重要决定:正式设立“台湾府”,将其划归福建省管辖。这不是一个空洞的宣告。这是实在的行政管理。
清廷派去了知府和知县。他们在台湾驻扎军队。他们开始登记户口、收取赋税、开办教育。岛上的学生可以和大陆的学生一样,参加科马举考试。这套管理体系,和内地其他府县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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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房产证”的内容还在不断充实。随着更多人从福建、广东迁往台湾,土地不断开垦,原先的三个县不够用了。
清廷的对策是细化管理。雍正年间,增设了彰化县。到了1727年,清廷还将负责台湾事务的最高长官“台湾道”的衙门,从大陆的厦门搬到了台湾府城(今天的台南)。
这意味着,中央派驻的高级官员直接在台湾本地办公。管理变得更加直接和深入。
这种管理在晚清达到了顶峰。19世纪70年代,日本借口“牡丹社事件”侵台。80年代,法国在马江海战后又转头攻击基隆和淡水。接连的战火让清廷警醒。他们认识到台湾是东南沿海的“大门”。大门不保,全家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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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清廷在1885年作出了一个重大决定。1887年,这个决定正式施行:台湾从福建省独立出来,升格为“福建台湾省”。这是当时我国的第二十个行省。
首任巡抚刘铭传的上任,让这份“房产证”的含金量更高了。他做了很多事。这些都是“房主”才会做的事。
他清查田赋,重新登记“产权”。他推动近代化建设。他在台湾修建了我国最早的官办铁路之一,连接基隆和新竹。
他铺设了跨越台湾海峡的海底电缆,让台湾和大陆的通讯变得快捷。他还设立了邮政局,开办了新式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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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投入巨大的建设,不是一个“租客”会做的。只有对这片土地拥有主权的“主人”,才会为它的长远未来这样投资。
所以,当1895年《马关条约》的“割让”条款出现时,它“割”走的,正是这份清廷经营了两百多年、并由刘铭传亲手“装修”过的“房产”。条约上的每一个字,都在说明清廷对台湾的主权。
然而,被强盗抢走的房子,终究要还。我国人民为了收回这片土地,付出了长期的抗争。在艰苦的抗日战争中,我国付出了巨大的伤亡代价。
1943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国与美国、英国共同发表了《开罗宣言》。
这份文件向全世界宣告了一个目标: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必须“归还”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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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归还”这个词。你只能把东西“归还”给原来的主人。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这一点。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1945年10月25日,这一天被记入史册。在台北公会堂,日本末任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签署了投降书。
我国代表宣布: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土地、人民、政事均已置于我国主权管辖之下。
这就是“房产”的交接仪式。法律文件齐全,事实交接清楚。
至于后来的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它要解决的是另一个问题。当时,中国经历了内战。
联合国需要决定,由哪个政府来代表全中国,行使这份“房产证”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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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决议解决的不是台湾的归属问题。那个问题在1945年已经解决了。联大决议解决的是“谁代表中国”的问题。
决议的结果很清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所以,宋楚瑜先生那句“房产证”之问,并非一个简单的比喻。它指向了一条清晰的逻辑链条:清朝的行政管辖是“房产证”的书写过程;1895年的被迫“割让”是“房主”身份的反向证明;1945年的受降是“房产”的合法收回;1971年的联合国决议,则是确认了谁是代表全中国的合法持有人。
这个道理,简单、朴素,且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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