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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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天宝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不久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10月28日起至11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6章,共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管辖规则、调查职权、诉前程序及审判执行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公益司法保护,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治化迈出关键一步。 经过十年探索与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萌芽到成熟,即将迎来专门立法的保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司法保护进入法治化推进的新阶段。从国际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因此,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自创设以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据统计,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10.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2万余件。检察机关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向法院提起诉讼6.8万余件,提起诉讼的99.6%得到裁判支持。 与此同时,随着实践的深入,检察公益诉讼也面临一系列结构性难题。目前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分散在二十多部单行法中,法律依据零散,体系性不足。实践中还存在职责界定与履职标准不统一、案件范围与程序规则有待系统明确、判决执行与公益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执行,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配合意愿。由于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面临取证困难。这些问题亟须通过专门立法系统性解决。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不仅是对过去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是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法治升华,具有多方面深远意义。首先,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草案对案件范围、管辖规则、调查职权、诉前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体系。通过专门立法对办案领域进行系统性明确和完善,可以弥补当前办案法律依据分散的不足。草案列举了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了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这两个在实践中较为成熟的领域,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为未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预留了空间。 其次,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公益保护效能。草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则,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通过立法确保检察机关不缺位也不越位,为开展公益诉讼划定了边界。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的实践困境,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 再次,有利于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立法将完善“府检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联合督办制度化。草案规范完善了诉前程序,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及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等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等审前程序安排,体现了对行政优先原则的尊重,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公益保护效率。 最后,有利于夯实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立法将为我国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通过立法把改革探索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利于为系统性解决公益保护领域问题提供法律制度支撑,为更及时、更充分、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夯实法治根基。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当前推动公益诉讼领域法治化的重要一步。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实施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期待未来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专门立法的保障下更加规范有序发展,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此外,立法进程本身也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通过广泛吸收各方真知灼见,让立法与实践需求更好衔接,必将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注入新的时代内涵。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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