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网易新闻报道了一篇名为西安30余名农民工工资至今持续四年仍未解决,监管缺失引发纠纷!文中提到了姚宽一曾带队的检查组对西安市体育中心外围提升改善道路PPP项目(一标段)开展综合检查时,曾明确要求“坚决不拖、不欠,准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然而,这一承诺在二工区北辰景观绿化工程中沦为空洞口号——农民工代表王青涛、侯超等30余名农民工被拖欠合计为86.9万余元工资的纠纷,至今已持续四年仍未解决。这一事件不仅折射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脆弱性,更暴露出监管体系失灵、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的系统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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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于西安市体育中心外围提升改善道路PPP项目欠薪事件,建议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督促责任方尽快支付拖欠工资。同时,必须要查清拖欠原因,如果是恶意欠薪,要依法予以严惩;如果是工程款纠纷导致,也要督促各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将矛盾转嫁给农民工。作为西安市住建局重点项目发包方面更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调解决问题,而不是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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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退役军人王青涛再次实名举报:西安住建重点项目非法转包分包导致拖欠30余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为西安市体育中心外围提升改善道路PPP项目(一标段)位于南起北二环,北至秦汉大道,分别包含北辰大道(北二环—秦汉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和凤城五路与北辰大道立交工程。该项目拖欠30多位劳动者工资已经等待了四年多。他们本该拿到的86.9万余元工资,至今仍不见踪影。
这起欠薪事件背后,是一条层层转包的工程链: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发包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包,其子公司中建丝路承建,中建五局参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分包单位,而最终人工绿化班组实际干活的人却未能按时收到工资。西安退役军人王青涛(2002年12月入伍,2004年退役)等30余名农民工的遭遇,折射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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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人承担工资清偿主体责任
本案核心在于违法转包情形下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认定,依据如下:违法转包行为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发包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其子公司中建丝路承建,中建五局参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为组织施工单位,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将该中标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农民工侯超和王青涛,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转包行为,该转包合同自始无效;
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违法转包方,对农民工工资负有法定清偿义务,不得以与发包方之间的结算纠纷对抗农民工工资支付请求;
连带责任: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直接雇佣农民工并参与工资结算,对拖欠工资具有直接过错,发包人西安市住建局、总包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应与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系违法转包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典型案例。应通过准确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明确“违法转包的承包人是工资清偿第一责任人”之裁判规则,既有力保障了农民工“劳有所得”的基本权益,也对建筑行业违法转包行为形成司法震慑,彰显了司法在维护劳动报酬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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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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