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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持续推进医药价格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比较更好惠及参保群众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41号)要求,现就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定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
定点药店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是指定点药店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所有医保药品价格与平台挂网价格的比较值根据销售量加权计算所得的平均值(以下统称“量价比较指数”)。现将2025年度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定为1.5,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定为1,作为本年度的整体价格监测预警线。
二、设定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测预警阈值
设定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预警规则(详见附件),的监测阈值,并进行分级预警,0<规则计算值≦30%设为黄色预警,规则计算值>30%设为红色预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定点民营医药机构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价格招采、医保中心、医保稽核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价格监测管理工作。价格招采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定点民营医药机构量价比较指数相关工作;医保中心负责做好协议管理工作;医保稽核机构负责做好监测分析、提醒督促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及时反馈情况。上述监测预警阈值已嵌入全省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医保稽核机构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并将触发预警的情况反馈定点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要运用医保医药价格监测子系统,重点关注触发监测预警的定点药店和民营医疗机构,及时提醒督促相关医药机构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于经提醒督促后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价格招采部门、医保中心反馈。
(三)加强协议管理。医保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协议管理,会同价格招采、医保稽核机构等有关部门,对有关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开展约谈,对经过约谈提醒仍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要根据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定期报送情况。自今年11月开始,各市要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预警处置等工作情况,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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