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劝架,竟成杀人凶手?!”
江苏某地,一名热心男子看到老人当街辱骂女子,上前劝阻却意外引发悲剧——老人在追打过程中不慎摔倒身亡,家属竟索赔100万!
见义勇为反成被告,这真的不是在碰瓷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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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发当天下午,35岁的张先生下班路过市中心广场,突然听到一阵激烈的争吵声。
他循声望去,瞬间瞪大眼睛——只见一位60多岁的老人正对着一名年轻女子破口大骂,言辞极其难听,周围围观群众窃窃私语,却没人敢上前制止。
张先生顿时感觉看不下去了,他快步走上前:“大爷,有话好好说,别这样骂人。”
谁知老人听到这话,当即火冒三丈:“关你什么事?!多管闲事!”
“我只是想劝架,没想到惹上这么大麻烦!”张先生后来回忆起这一幕,依然心有余悸。
面对老人的恶言相向,张先生依然耐心地说:“大爷,当街骂人不好,有什么事咱们好商量。”
可下一秒发生的事,让他彻底懵了——
老人竟然挥舞着拐杖朝他打来!
“你个多管闲事的!我打死你!”老人边骂边追,张先生连忙后退躲避。
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老人追赶过程中脚下一滑,重重摔在地上,后脑勺磕到台阶,当场昏迷不醒。
张先生吓坏了,赶紧拨打120和110,可老人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家属竟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他要是不多管闲事,我爸怎么会摔死?”老人儿子愤怒地指责。
张先生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我好心劝架,反倒成了杀人凶手?这真的合理吗?!”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好人难做啊,以后还敢劝架吗?”
“见义勇为反被讹,寒了多少人的心!”
“老人自己摔倒,凭什么要别人赔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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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张先生的劝架行为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关键问题是——张先生是否存在过错?
律师这么看:
从行为性质分析,张先生的劝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主观动机是制止争吵,维护公共秩序,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
从因果关系看,老人的死亡是其自身追打他人时不慎摔倒造成的,并非张先生的直接行为导致。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分析:
1.行为合法性:张先生制止他人当街辱骂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属于正当劝阻。
2.因果关系:老人是在主动追打张先生过程中自己摔倒,属于自身过错导致的意外事故。
3.过错认定:张先生在整个过程中并未有任何推搡、拉扯等身体接触,不存在过错。
更重要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张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保护被辱骂女子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非追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的劝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与老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家属表示“判决难以接受”,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张先生插手,就不会发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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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训
好心劝架反被讹,见义勇为遭追责!
张先生的遭遇让无数网友感到寒心。损人利己要不得,但见义勇为也不该被恶意讹诈!
有网友愤怒表示:“这样下去,谁还敢做好人?社会道德底线在哪里?”
也有网友理性分析:“法律就是要保护好人,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
1.见义勇为需要法律保护:对于正当的劝阻行为,法律应当给予明确保护,不能让好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2.恶意讹诈应受惩戒:对于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索赔,应当依法驳回,避免助长不良风气。
3.社会风气需要维护:每个人都应当弘扬正能量,支持见义勇为,而不是恶意讹诈善良的人。
正如法官所言:“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寒心,更不能让恶意讹诈得逞。”
张先生虽然最终胜诉,但这场官司让他精神压力巨大,也让更多人对见义勇为产生了顾虑。
本是举手之劳的好事,谁会想到竟要承受如此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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