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项目对征收红线外房屋产生不利影响,当事人虽不能要求征收补偿,但可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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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裁判要旨
当事人请求判令行政机关补偿职责,该职责应以存在征收行为为前提。涉案建设项目征地属于国家征收土地,该征收项目有明确的征收红线,当事人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行政机关明显没有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职责。如涉案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其产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其应通过针对侵权方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解决。
02原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海,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海因诉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行终2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海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定错误认定征收主体,混淆“批准主体”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2.一、二审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剥夺当事人救济权。3.其房屋应整体纳入征收范围,符合“合理行政”及“保障公民生存权”原则。4.一、二审未审查关键证据,系事实认定错误。5.一、二审裁定“通过侵权诉讼解决”违背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原则。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一审裁定所载,再审申请人王某海对被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诉讼,系请求判令某某人民政府将其一户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并依法同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全面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海请求判令某某人民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该职责应以存在征收行为为前提。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大浦柴河至烟筒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属于国家征收土地,该征收项目有明确的征收红线,王某海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某某人民政府明显没有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职责。如高速公路建成后对其产生了实际不利影响,其应通过针对侵权方提起侵权之诉的方式解决。从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所提再审申请材料看,难以得出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及上诉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的结论。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海的再审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申6922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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