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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捷克共和国并未直接禁止外国投资,但仍可能适用一些限制措施。所谓的 “重大报告主体” 有义务编制并向捷克国家银行提交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声明。对于存在外国直接投资的捷克公司,若在日历年末,外国投资者在该公司业务中所持权益金额,或作为其在捷克共和国直接投资一部分而发放或接收的贷款额达到至少 2500 万捷克克朗(CZK 25,000,000),则该义务对其适用。
2021 年 5 月 1 日,《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法》(第 34/2021 号集合法案,简称 “《外国直接投资法》”)正式生效。该法案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颁布的《(欧盟)第 2019/452 号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欧盟范围内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为依据,为捷克经济战略行业的外国投资审查设立了一套复杂的框架体系。
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指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在欧盟成员国无注册办事处的主体,或由此类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
外国投资指外国投资者为在捷克共和国开展经济活动而进行的各类投资,且该投资能使外国投资者对该经济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对经济活动的 “有效控制” 定义如下,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有效控制:
外国投资者在开展该经济活动的主体中持有至少 10% 的投票权或相应控制权(包括受共同管理或与该外国投资者行动一致的主体所持有的投票权);
外国投资者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主体是开展该经济活动的主体中选举产生的机构成员;
外国投资者持有开展该经济活动所依托的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控制方式,能够获取对捷克共和国安全或其国内秩序、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系统或技术。
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若外国投资的目标主体从事以下活动,则该投资需事先获得工业和贸易部的批准:
武器及军事装备的制造、研发、创新或供应;
关键基础设施组成部分的运营,包括与能源、水资源管理、食品及农业、医疗健康、交通运输、通信及信息技术系统、金融市场、应急服务或公共行政相关的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信息或通信系统的管理、基本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或基本服务的运营;
《(欧盟理事会)第 428/2009 号条例》(该条例确立了欧盟军民两用物品出口、转让、中介及过境控制制度)附件四所列军民两用物品(即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目的的物品)的制造或研发。
对于投向其他行业的外国投资,无需事先获得工业和贸易部的批准。但如果该部认为相关投资可能危害捷克共和国的安全或其国内秩序、公共秩序,则可在交易完成后五年内对该交易进行追溯审查。对此,该法案规定,主体可选择与该部进行自愿咨询,以确认相关外国投资是否可能危害安全或国内秩序、公共秩序。然而,若目标公司持有全国性广播电视广播牌照,或为每日最低发行量达 100,000 份的期刊出版商,则此类咨询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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