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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上述规定,征收主体有义务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同时提供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往往以单方、行政的方式径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种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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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剥夺了当事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征地拆迁经典案例“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该案例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该案例为我们应对此种类型的《征收补偿决定》,提供了法律示范。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的情形,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同时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该法定权利,应当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征收主体不可以以“地方性规范有不同意见”予以排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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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了(2024)鲁0113 行初 70号行政案件。
该案判决结果(节选):“二、原告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选择房屋安置的决定,如选择房屋安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人均40 平方米为其安置3 口人住房 120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同时按照《某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即: 抵顶安置面积后砖混结[(265.41-120)m'x800元/m]=116328元;简易结构28.98 mx400元/m'=11592元;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损失 5608 元;房屋内外财物损失 5000 元;搬迁费 3000 元)。三、若原告不选择房屋安置,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1528元(房屋损失487920元、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损失 5608 元、房屋内外财物损失 5000 元、搬迁费3000 元)。”
从上述判项可以看出,“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可以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予以保障的”,该案也是代理人在行政赔偿案件中首次使用“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并获得胜诉结果的。
本案的判决方式是一次较为创新的判决方式,以“选择性判决的方式”可以很好贯彻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从而让处于文本状态的法律走向真实的司法适用,让选择权不再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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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最高法行再43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判要旨中载明:“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在实践操作层面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要求:一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后,应当尽快通过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合理期限内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必须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及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以被征收人不配合或者不接受为由久拖不决。三是在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及时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且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较大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并承担增加补偿的风险。具体而言,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确定的货币补偿数额为基础,通过另行增加至实际支付货币补偿之日的利息等方式,弥补房屋价值差价,以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而如果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则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在同一时点的差价;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保障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款能够购买到当时当地与被征收房屋价值量相当的同类房地产,但被征收人不及时领取补偿款或者不及时购买房地产的除外。2、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或是安置房屋的选择,都必须建立在其能够真正进行比较、甄别,进而作出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补偿安置内容时,应当提供具有具体金额的货币补偿方案或是已经特定化的房屋供被征收人比较、权衡和选择。被诉补偿决定对于产权调换的表述明显不够明确、具体,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案客观上难以操作,变相侵害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根据上述裁判要旨,我们可以归纳几点:一是,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的适用前提是,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数额具体的货币”和“特定化房屋”以供被征收人比较和选择。否则,就变相侵害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二是,对于房屋价值的确定时点或者货币补偿的利息计算起点都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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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律师建议各位被征收人正确使用对于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的选择权,避免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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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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